二、宪政视角下的民事公诉制度:实然的民事公诉权
1.从政治文明与宪政理论上看
要正确理解我国现实的民事公诉权理论,必须联系现代国家政治文明建设的理论即宪政理论。由于权力问题是政治活动的核心,大多数的政治制度安排都是围绕着权力布局来设计的。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主要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问题,虽然它内容广泛,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它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块: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其中,权力的配置和相互制约机制的构造,构成现代宪法的基本内容。“因为如果没有约束,人的情感就不会听从理智和正义的指挥。”{14}75“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14}264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目的是防止绝对权力的出现,借以实现个人权利的自由。
以权力制约权力的首要条件是必须对权力进行结构性分离。因为,权力分工是权力制约的基本前提也是权力制约的实质标准。但是,仅有分权仍然是不够的,分权并不必然形成政治文明,因为握有不同权力的不同官员可能将他们的权力集中起来并采取共同行动。这样在分权之外还必须有权力的相互制约、彼此牵制,建立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制度是防止滥用权力的主要途径,用孟德斯鸠的话讲就是“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由此可见,分权与制约构成了政治制度的基本内容,与此同时,它们也构成作为国家宪政基础——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众所周知,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就是通过民主和法治的方式与程序,对政治权力的运作进行规范,保证政治资源的合理配置,最终达到保障人权、实现人的真正的自由和解放。运用这一理论到法学尤其是国家司法权的发展,我们就比较容易接受现行的司法演进理论。司法演进理论的核心是检察权从行政权、审判权中独立出来,并且认为检察权与审判权复合中心必将取代审判单一中心的局面。人类的诉讼文明史,从原始社会的私人复仇发展到阶级、国家产生以后的国家司法惩罚;从封建社会司法权对行政权的依附到资本主义社会的三权分立,实现司法权从行政权中独立;从资本主义的检察权与审判权、行政权的混同,发展到社会主义社会的检察权从行政权、审判权中分立。这一过程既历史性地解释了世界司法制度的从无到有,司法地位的从不独立到独立,也科学地预测了司法制度的主体从审判单一到审判、检察复合型。由此可见检察权的分立和独立是社会主义法律监督理论对人类司法制度的重大贡献,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客观的法律现象。{15}其直接结果,不仅是根据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从国家司法权中分离出制约最终实体裁判权的诉讼程序监督权,从而真正实现二元司法,有效地制衡审判权;而且在传统的公诉权基础上,为有效保障国家司法救济权利的最终完整,完整行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我们应当进一步发展和丰富公诉权的内容,建立对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与行政公诉方式的最终救济制度,从而确保“一府两院”既明确分工,又相互制衡,保障全社会实现公正正义。
2.从中国宪政实践与检察机关宪法定位上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