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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然与实然的民事公诉权

应然与实然的民事公诉权


张学武


【摘要】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是以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为中心构建起来的。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由检察机关作为(权利主体抽象、或者说缺位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利益的代表,参与民事诉讼,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与宪政基础。
【关键词】检察权;民事公诉;宪政
【全文】
  

  民事公诉制度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它是指对于特定范围内的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利益及有关公民重要民事权利的民事案件,在无人诉或当事人不敢诉、不能诉、殆于诉的情况下,由特定的主体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追究违法者民事责任的诉讼制度。检察机关能否提起民事公诉,是当前民事诉讼和检察理论研究中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检察机关正在积极探索、大胆实践的业务活动。正在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也把这一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本文拟阐述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的应然与实然之意,以期能探究民事公诉制度所建构的理论基础。


  

  一、国家公诉权的统一:应然的民事公诉权


  

  1.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多元性,需有不同的部门法共同调整


  

  利益,一般说来就是某种需要或期望的满足,或者说就是主体对它所需要的任何对象的一种目的明确的态度。庞德在论述法的任务和作用时将利益表述为:“它是人类个别的或在集团社会中谋求得到满足的一种欲望或要求,因此,人民在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安排人类行为时,必须考虑到这种欲望或要求。”{1}55庞德的方案对法律秩序应当保护的利益进行了分类。他把利益划分为个人利益——直接涉及到个人生活并以个人生活名义所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公共利益——涉及政治组织社会的生活并以政治组织社会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社会利益——涉及文明社会的社会生活并以这种生活的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2}147


  

  我国宪法根据利益的主体将利益分为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这也是我国学者对利益体系的基本分类。从概念上分析,“国家利益”一词有两层含义:一是国际政治范畴中的国家利益,指的是一个民族国家的利益,与之相对的概念是集团利益、国际利益或世界利益;二是指国内法意义上的国家利益,指的是政府利益或政府代表的全国性利益。{3}4本文所涉及国家利益主要指国内法意义上的国家利益,包括国家政权的稳定与安全、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利益等。


  

  社会利益也被称作社会公共利益,其基本含义是社会全体成员共同的、整体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独立的利益单元,既区别于社会成员个体的利益,也不是社会个体成员利益的简单叠加,同时也与国家利益相区别。有学者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包括:(1)公共秩序的和平与安全;(2)经济秩序的健康、安全及效率化;(3)社会资源与机会的合理保存与利用;(4)社会弱者利益的保障;(5)公共道德的维护;(6)人类朝文明方向发展的条件等六方面[1]。


  

  我国学界普遍承认“政治国家——市民社会”的二元社会结构,认为法律和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的二元结构社会密切关联。因为“在私法、公法的思想社会关系后面,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因而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物质社会关系的恢宏背景”。{4}110“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矛盾发展,构成了法治运行的基础和界限。”{5}127在认识法律如何调整利益关系的过程中,我们不得不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社会结构作为分析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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