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简易程序的推行尽管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刑事案件严重积压、法院办案资源短缺的问题。例如,作为较早推行“普通程序简便审”的基层法院,北京海淀区法院的情况就说明简易程序的设立并没有真正解决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案件的大幅度增长之间的矛盾。根据统计,该法院1997年通过简易程序处理的刑事案件为464件,占全部刑事结案数的35%;2000年则达到1000件,占刑事结案数的50%。但是,由于刑事案件的基数逐年增大,审判的压力并没有得到缓解,甚至还随着抗辩式审判方式的推行以及审判长选任制的落实而更为加重。在仅有三名审判长的刑一庭,每个审判长一年中通过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高达350件以上。正是在这种近乎无法承受案件压力的情况下,该法院才创立了“普通程序简便审模式”,使得那些没有争议的案件可以在一个小时之内审理完毕了。[7]
海淀法院所创立的“普通程序简便审”制度,已经被最高法院推广到全国,现在已经成为与法定的简易程序并驾齐驱的“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普通程序”。当然,基层法院对审判方式所作的“自生自发的改革”,可以被解读为一种法律制度成长的重要途径,那就是根据社会的需要和司法资源的承受力而发育出一种富有生命力的制度。不过,从立法机关推行所谓“抗辩式审判方式”的立法初衷来看,基层法院所推行的“普通程序简便审”,无疑意味着至少在那些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案件中,那种以英美对抗制为蓝本而建立起来的新的审判方式,已经受到了规避和搁置。这种“普通程序简便审”的改革试验,其实也是“抗辩式审判程序”出现失灵的显著证据。
1996年审判方式改革所带来的影响还远不止于此。本来,立法者已经意识到,中国刑事审判制度存在的核心问题是法院“先定后审”、“法庭审理流于形式”的问题。但是,立法者并没有针对这一问题开出任何有效的“药方”,却在审判程序的模式转换问题上做出了较大努力。那么,借鉴和移植对抗式诉讼制度,是否解决了法庭审理流于形式的问题呢?答案恐怕是否定的。按照笔者所作的相关研究,在目前的刑事第一审程序中,法院所实行的其实是一种“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裁判方式。对于几乎所有控方证据,法院都通过宣读侦查人员所作的案卷笔录的方式进行法庭调查。尤其是对于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法庭允许公诉人直接宣读证人、被害人、被告人向侦查人员所作的陈述笔录;对于侦查人员通过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等侦查行为所获取的证据材料,法庭也是通过宣读相关案卷笔录的方式进行审查的。在绝大多数证人、被害人、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况下,所谓的“法庭质证”,其实也就是法庭在宣读完相关案卷笔录之后,让被告人、辩护人对该项笔录发表意见,而不可能有被告人、辩护人对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甚至侦查人员的交叉询问。而在法庭审理结束之后,检察官将全案卷宗材料移送过来,合议庭成员可以在庭外继续进行全案阅卷和补充调查核实证据的工作。这样,整个法庭审理过程几乎流于形式,实质的司法裁判活动发生在庭审后的全案阅卷和补充调查核实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