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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他人掩饰毒品犯罪所得行为之定性研究

  

  上述裁判理由对于洗钱罪与隐瞒毒赃罪的区分还是采用了传统的构成要件列举法。但这种方法对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的作用十分有限,存在不甚了然之弊。现在的问题是:当行为人采取隐瞒毒赃的方法进行洗钱的时候,到底如何区分两罪?对此,中国学者采用了法条竞合的分析法,指出:“事实上,掩饰、隐瞒毒品等犯罪非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和来源,也同样是为了对抗司法机关的追查,因此,针对毒品犯罪所得而实施洗钱行为,往往同时也是一种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的特别行为,但这两个罪之间并非是特别法条和普通法条之间的特别竞合关系,因为这两个罪之间并非全部包容,而只是部分交叉,属交叉关系的法规竞合,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12]


  

  我认为,这一分析是可行的。但从内容上来说,同样是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的行为,如果主观上是对抗司法机关的追查就是赃物犯罪,如果主观上是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就是洗钱犯罪,使两种犯罪的区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但这两种目的本身又存在重合性:后者必然以前者为前提。在这种情况下,两罪分设的必要性就十分可疑。


  

  值得借鉴的是,中国刑法中的普通赃物犯罪已经被修改为洗钱性质的犯罪。我国1997年刑法312条原条文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及至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将上述条文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修改以后,传统的赃物犯罪罪名—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被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立法机关在论及这一修改的背景时指出:“立法部门经过研究认为,除这一条(指191条—引者注)的对几种严重犯罪的所得进行洗钱的犯罪外,按照我国刑法第312条的规定,对明知是任何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都是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是没有使用洗钱罪的具体罪名。为进一步明确犯罪界限,以利于打击对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予以掩饰、隐瞒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六)》同时对刑法312条的规定作了必要的补充修改。这样,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涉及洗钱方面的犯罪都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只是根据上游犯罪的不同适用不同的条文、罪名,处罚也有所不同。”[13]


  

  由此可见,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之间存在并列关系,都具有洗钱犯罪的性质:刑法191条规定的洗钱罪是狭义上的洗钱罪,即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洗钱罪;而刑法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则是上述7种上游犯罪以外的犯罪的洗钱罪,这是一种广义上的洗钱罪。


  

  当然,这里也还存在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洗钱罪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这两种犯罪侵害的法益有所不同:前者以侵害金融管理秩序为主,同时也会侵害司法活动。后者以侵害司法活动为主,同时也会侵害金融管理秩序。但两罪的区分不仅在侵害法益上,而且受到上游犯罪的限制。因此,潘儒民洗钱案的裁判理由指出:


  

  “区分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还应当注意的一点是,并非所有为刑法191条规定的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都构成洗钱罪。因为刑法191条规定了洗钱罪的五种行为方式,即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洗钱罪位列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因此成立洗钱罪要求其行为必须造成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侵害,这是构成本罪客体要件的必然要求,从刑法191条列举的上述几种行为方式可以看出,前四种行为方式均借助了金融机构的相关行为,虽然第五种行为方式作为兜底条款没有明确指出具体方式,但从洗钱罪侵害的客体出发,实践中认定是否属于该种行为仍需要该行为体现出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侵害才能构成。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掩饰、隐瞒行为并未侵犯国家的金融监管秩序,例如行为人明知某一贵重物品系他人受贿所得,仍帮助他人窝藏、转移该物品,以逃避司法机关的查处,该行为主要侵害了司法机关的查处活动,并未侵害国家的金融监管秩序,因此不能认定符合刑法191条规定的第五种行为方式,而是属于刑法312条所规定的窝藏、转移赃物行为,应当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非洗钱罪。”[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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