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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中法官能动性的强化与规制

  

  公益诉讼中法官进行利益衡量要注意三点:第一要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利益衡量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利益衡量时对利益的一种价值判断和取舍,它必然以对不同利益进行位阶排列和划分不同的优先级为逻辑前提。因此,由于不同的部门法领域对利益安排有不同的原则和体系,即利益的优先级不同,法官在相应的案件裁判中运用利益衡量应当与部门法的精神和利益指向相一致;第二,公益诉讼中进行利益衡量应当追求平衡协调。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优先性,但不具有排他的唯一性。社会公共利益以社会个体利益的存在和发展为前提,法律对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个体利益矛盾的调整不是要在二者中取其一,而是要使二者实现平衡存在、协调发展,双方都实现增值和可持续发展;第三,利益衡量过程要注意衡量标准的大众化、社会化。这首先是司法民主对裁判恣意的一种直接限制。同时,利益衡量与法律适用过程相比要承担更多难以证明正当性的风险。法官的利益衡量要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也就要注意与当事人的利益衡量及其合意标准相一致,这样得出的结论才能符合社会大众的需要和期待,从而容易获得正当性确认,因此也就容易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实现案结事了。同时其创立的新的规则也就容易获得社会赞成的土壤从而真正获得民众赞成的公共政策的性质。


  

  对裁判方法尤其是利益衡量标准的同化是有必要也是有可能的。除了加强宗旨教育和法律培训尤其是部门法素养的培训以统一司法理念,由上级法院选择典型案例进行公布以作为指导的“案例指导制度”[17]很有实用价值。


【作者简介】
张守增,单位为人民法院报社。
【注释】颜运秋:“经济法与公益诉讼的契合性分析”,载《北方法学》2007年第3期。
叶明:“公益诉讼的局限及其发展的困难—对建立新型经济诉讼的几点思考”,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5期。
同上注。
同上注。
(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11月第1版,第93页至94页。
(美)E·博登海双:《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修订版,第330页。
(日)棚濑孝雄:《刘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修订版,第17页。
同上注,第117页至134页。
孔祥俊:《法律方法论》(第1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12月第1版,第3页。在这个意义上使用但直接称之为裁判方法的似乎更多些,如康宝奇主编:《裁判方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11月第1版;丁巧仁主编:《民商事案件裁判方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12月第1版。
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第1页至第2页。
(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9月第1版,第2页。
同注,第49页。
同上注,第76页。
同上注,第153页至第182页。
同上注,第186页至第187页。
参见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234页至第240页。
窦玉梅:“案例指导制度研讨会召开”,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月28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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