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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审理中情与法冲突的利益衡量

  

  2.寻找法律依据的路径


  

  适用法律可以说是一种精妙的技术,尤其是在当下的中国。在对情与法冲突案件进行利益衡量时,经常会出现一个案件可适用多个法条的情况,甚至是不同法律的不同法条;究其原因,除了现实的复杂性,也有法律本身的问题,尤其在我们发展中国家,法律体系尚不健全,法律的竞合在所难免。这样,就不可避免的会有因适用法条的不同而导致案件处理结果迥异的情况。这时,需要法官在作出实质判断之后对所适用的法律进行选择。选择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首先,明确选择目的,在此即为通过选择使冲突化解,且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应得的保护;如果目的不明确,整个选择就是没有意义的。其次,确定备选对象,即根据案件情况找到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定;备选对象要全面,否则无法判断选择结果是否为最佳。再次,分析备选对象,即根据选择目的对备选对象逐一进行分析,作出利弊权衡;在此即为法官根据其实质判断,分析哪一个法条对实现这一判断所指向的价值最为有利。复次,确定选择对象,即确定对达到目的最为有利的一个或几个选项;在大多数案件中,适用一个法条;在少数案件中,可能涉及多个法条,但起到关键作用的,一般只有一个。最后,复核所选对象。对社会影响较大或标的较大的情与法冲突民事案件,法官应对其选择更为审慎,有必要进行核查。


  

  选择出适用法律之后,还需作出科学的解释。对利益衡量的有效解释方法主要有:


  

  第一,目的性解释。即法官不拘泥于法律的具体规定,根据立法者的目的对法律作出解释。杨仁寿先生认为,利益衡量的精髓正在于此:“法官在解释法律时,应摆脱逻辑的机械规则之束缚,而探求立法者于制定法律时衡量各种利益所为之取舍……若有许多解释可能性时,法官自须衡量现行环境及各种利益之变化,以探求立法者处于今日立法时,所可能表示之意思,而加取舍,斯即利益衡量。”{6}234


  

  第二,扩张解释。在不违背立法目的的前提下,对法条进行扩张解释,将具体案件的情况包括在法律的规定之内,再适用相应的法条对案件作出判决,可以有效的避免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狭隘而使情与法无法实现平衡的情况。


  

  第三,反对解释。运用逻辑学方法,在明确了法律规定范畴A的前提下,推出“不是非A”的判断,在某些情况下能够对利益的衡量起到特殊的效果。不论运用何种解释方法,都不能逾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否则会构成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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