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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审理中情与法冲突的利益衡量

  

  (二)利益衡量的内涵


  

  利益衡量是20世纪60年代由日本学者加藤一郎提出的一种法律适用方法,在日本民法解释学理论界长期占据主导地位,并于自由法运动后为利益法学派所主张[1]。上世纪90年代,梁慧星先生将其介绍进来,引起我国司法理论和实务界的注意和重视。


  

  利益衡量,也称法益衡量,是指在法律所确认的利益之间发生相互冲突时,由法官对冲突的利益确定其轻重而进行的权衡与取舍活动。首先,利益衡量的前提是存在着多种利益间的冲突。正是存在着多种利益,并且每一种利益在法律上均有其价值,而法律上又未确定何种价值优先,因而造成司法机关必须通过解释的方法来进行相关的利益衡量。其次,利益衡量必须确定各个利益之间的位阶,明显具有价值判断的性质。对于利益衡量而言,是在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根据其“轻重”次序来确定应予保护何种利益。最后,利益衡量是一种法律的解释方法而非法的创造。


  

  进行利益衡量,是在案件事实查清后,法官综合把握案件的实质,结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价值观念等,对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进行比较衡量,作出本案当事人哪一方应当受保护的判断以及受保护的程度如何,依此作出相应判决,以达致个案的公平正义。由于民事权利的可处分性,在民事领域利益衡量可以表现出更为明显的作用,从而对解决情与法冲突的民事案件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二、情与法冲突的普遍性及正确处理的价值


  

  (一)情与法冲突的普遍性及其原因


  

  对于情与法冲突的普遍性,这样形容并不夸张:凡有案件发生的地方,就存在情与法的冲突。在民事案件中,由于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情与法的冲突更尖锐、更普遍,这也是本文探讨限于民事案件的原因。情与法相冲突的案件层出不穷,且并不会因法制的逐步发展和完善而消减;相反,却可能随着社会情况的逐渐复杂而日趋多样化,尤其在高速发展的当代中国。这样,作为法官,不可避免的会面临此类案件的处理,可以说,每一个案件审理都是一次挑战。


  

  情与法冲突之所以普遍存在,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历史文化原因。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伦理本位的社会。“伦理本位”即是指社会生活以伦理为中心,围绕伦理展开。中华民族自古重视伦理道德,伦理的影响在中国人的思想中根深蒂固。这种社会架构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孔子的影响而形成的。“仁”与“礼”是孔子思想体系的核心,礼代表外在的规范,仁代表内心的自觉。“仁”与“礼”相辅相成,使伦理逐步渗入到社会各个角落,嵌入中国人的头脑深处,规范着人们的思想与行动。当这种伦理规范与法律规定不契合时,必然会对案件的审理产生深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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