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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香港刑法改革的动因和道路

  

  第四,刑法法典化,将有助于香港刑法的本地化进程。一般认为,香港刑法基本上移植于英国刑法,在很大程度上也包容了现存于英国刑法中的内容和体系。这些内容和体系所反映的是当初塑造了英国刑法的社会、政治、经济和历史文化等因素。而这些因素在香港社会的历史中很少出现过。相反,香港的社会文化和历史背景在本质上属于东方的中华文化圈,香港的社会现实也有别于英国的社会现实。因此,香港刑法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香港自身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背景等因素,是显而易见的。在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之后(甚至在此之前),香港刑法就应该进行本地化努力,无论在语言上还是在内容上,使香港刑法从香港自身的现实出发进行改革,制定出更加符合香港自身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背景的刑法,而刑法法典化恰好是完成这一任务并承载其成果的理想途径。


  

  第五,刑法法典化,将为香港原有刑法在1997年7月1日后增强其“合法性”提供一个良好的机会。1997年7月1日《基本法》生效后,香港原有刑法中那些带有殖民统治性质的内容不能继续沿用,要修改或废除。面对这种情形,如果能在《基本法》内容和精神的指导下,剔除刑法中那些维护殖民统治的内容,制定一部新的反映香港作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性质及其要求的刑法典,必将使香港刑法在原有基础上增强其“合法性”(因为这样一部刑法典消除了同《基本法》相抵触的内容和精神),并更加具有生命力。


  

  香港刑法改革走法典化道路尽管具有上述这么多益处和理由,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典化就是一个完美的理想方案。事实上,法典化被认为也是存在缺陷的:其一,是认为法典化会导致刑法缺乏灵活性,或者说法典化会导致香港刑法灵活性的丧失和阻碍刑法的发展。一般认为,这种说法是有道理的。我们知道,作为香港刑法组成部分的普通法和不断更新的司法判决能够发展刑法并使之适应变化着的社会需要,因而它们比法典化的形式更富有灵活性,更能对变化着的需要作出反应。这种情形反映了法官运用普通法的方法去实施刑法和发展刑法的客观现实。但是,也有人不这么看,而是认为这种所谓的“灵活性”,实质上是刑法不确定性的代名词而已。法典化的另一缺陷,是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法典化绝不是一项单一的任务,它是一个涉及面很宽的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且不说一部综合性的刑法典的内容之庞大、所耗费的人力物力之繁多,仅就法典制定后在实施中涉及的司法改革和刑事程序的变化给法律工作者带来的麻烦就够困扰人的了。而且,这些困难也可能就成为阻挠法典化的障碍。英国的情形就是前鉴。但是,从总体和长远来看,香港绝大多数居民还是倾向于希望刑法法典化,以克服众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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