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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香港刑法改革的动因和道路

  

  这样,香港刑法的改革就走向第三条道路:法典化。香港刑法的改革走法典化道路,将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克服其自身原有的众多问题,又能满足香港社会目前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的现实需求。之所以这样说,是由法典化这一方法所具有的众多优点而得出的结论。


  

  首先,刑法法典化,可使香港拥有一部既能包容香港刑法体系所奉行的所有普遍原则和辩护理由,又有包容刑法中已确认的罪行名称并吸收某些新近产生但未被原有刑事条例所确认的新的罪行名称以及其他内容。也就是说,刑法法典化可以将目前蕴藏于香港刑法中的大多数普通法内容和其他法律规范(只要不与“基本法”相抵触)浓缩、包容进一个综合性的成文法刑法典之中,因而可保证它们于1997年后在香港的延续性,而且,刑法法典化还可以把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等领域中新出现的要求反映在刑法典中。


  

  其次,刑法法典化,将会缓解香港刑法目前存在着的艰深难懂问题。因为法典化的一个目标,就是通过在新的法典中增加被普通香港居民所理解的简明语言的范围和使用频率,从而使刑法简洁清晰、明白易懂,保证刑法典中关于刑事责任的实体性内容易于被普通香港居民所熟习;而且,一个包罗广泛的、用中英文写成的刑法典,更会因为语言障碍的消失而增强普通香港居民对刑法的了解。因此,刑法法典化将导致一个较为简洁明了、易为广大普通香港居民所理解、熟知的刑法典。


  

  第三,刑法法典化将为香港刑法的内容提供一个相对说来较为单一的渊源,克服香港原有刑法内容由于多样化的渊源所导致的内在的不一致性。这是因为,一部刑法典在少数篇幅中就能包容现行刑法内容中的众多浓缩性智慧;它通过使用规范的概念、术语以及简洁清晰、明白易懂的文法和句式,使刑法所奉行的原则、包含的内容、罪行和辩护理由等等之间内在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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