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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香港刑法改革的动因和道路

  

  二、香港刑法改革的道路


  

  前面考察了要求香港刑法改革的直接动因和刑法中存在的众多问题。接下来的问题便是:香港刑法该如何进行改革才能有效地消除其现存的弊端以适应香港社会的需要?或者说,这项改革应该如何进行有可能获得成功?关于香港刑法的改革,综合目前香港刑法理论界和律师界的看法,有三条道路是可能的:一是依靠法院进行司法努力来改革和发展刑法;二是采取渐进式的立法改革道路来消除刑法弊端;三是对刑法进行法典化。


  

  依靠法院进行司法努力来消除刑法弊端,从而改革和发展刑法,这一道路较难获得支持。尽管香港的刑事法官同英国的刑事法官一样,可保有某种法律未明文授予他们的权力以便用于确认新的普通法罪名或用于确认现存的普通法罪行的新形式,通过这种努力可以应付社会不断变化的需要,从而发展刑法。但是这种方法无法消除香港现行刑法中存在着的其他众多问题,而且这种变革刑法的方法太缓慢,过程太漫长。因此,无法把完成香港刑法改革的重任委托给香港司法努力之上。


  

  采取渐进式立法改革的方法怎样?考虑到目前香港刑法体系只是一些零散的刑事条例而非一部综合性法典,采取制定新的单行刑事条例的立法努力来修改和发展刑法,也只不过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局部“疗法”,根本无法全面消除现行刑法的所有问题。经验已经告诉我们,那些曾经致力于用制定新的刑事条例来促进香港刑法改革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考虑到目前香港刑法所存在的问题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点滴的立法改革努力就越发显得不是香港刑法改革可选择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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