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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香港刑法改革的动因和道路

  

  (三)香港刑法本身存在的问题之变革需要


  

  关于香港刑法自身内部的问题,于1980年成立的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对此一直在进行讨论。限于篇幅,这里仅对香港刑法本身存在的问题略举以下几类。


  

  1.刑法应该是为社会大众所容易熟知的,人们应能够随时确知自己的具体行为是否触犯了刑法。但是,香港刑法却离这种“易于为人所熟知”的要求甚远。造成这种情形的原因有二:其一是香港刑法几乎都是用英文制定的,只有极微小部分是汉语或被译成了汉语,这对于以汉语为母语的绝大多数香港的中国居民来讲,无异于在语言上设置了一道人们熟知香港刑法的障碍。其二是香港刑法条例大多数移植于英国,刑法中包括数量浩如烟海的判例法,体系复杂,内容零散,没有形成统一的刑法典,其复杂性对于广大缺乏普通法知识的香港居民来讲,无异于给他们了解香港刑法造成了不可逾越的障碍。这些障碍严重地阻碍着香港绝大多数居民对香港刑法的了解和熟知,加剧了人们对刑法的陌生感。显然,一部用中英文写成、从香港自身的背景和时代需要出发的香港新刑法,将是香港刑法改革的重任。


  

  2.香港刑法的规范内容中,有些概念、术语显得艰深难懂、含混不清,具有不确定性。这是目前香港刑法较严重的弊端。即使普通香港居民能够了解目前香港刑法的内容,其处境也不会因此而好多少,因为他所了解的很多内容,不是难于准确理解,就是失于含混、模糊。这种情形在香港刑法中随处可见。比如充斥香港刑事法规的两个用语“满意的解释”和“合理的怀疑”,对于普通居民来说,他不知道怎样的情形才算是“满意”和“合理”,这种过分注重执法人员内心自由裁量权而忽略客观事实的规范内容,极易被滥用而侵犯人权。又如有关可以作为辩护理由的自愿醉酒的规定,关于图谋、串谋、疏忽以及协助犯罪的责任的规定等等,亦是如此。由于香港刑法的许多内容在有关的规定中含糊不清、混乱和不确定性,这就使得作为外行人的普通香港居民要确切地理解掌握他们在刑事领域的权利和义务,就不得不向有关刑法的艰深的教科书及有关解释或专职的法律工作者去请教,这是相当费时费力又不受欢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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