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试论香港刑法改革的动因和道路

  

  一、促使香港刑法进行改革的动因


  

  (一)《基本法》实施对香港刑法的影响


  

  《基本法》于1997年7月1日实施生效。根据《基本法》8 条的规定,香港原有法律若同《基本法》相抵触,则不能保留下来,必须修改或废除。根据这条规定来考察香港刑法,可以看出,香港刑法中那些带有殖民统治性质的内容毫无疑问要予以废除。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新刑法中,应注重惩处那些背叛祖国、破坏祖国统一、领土和主权完整,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的犯罪行为。而在香港的刑法中,有关此类性质的内容则是维护英国殖民统治在香港的权威。例如,在规定了香港刑法大部分的罪与刑的《刑事罪条例》(1971年11月19日颁布)中,该《条例》开宗明义的第一项罪名便是叛逆罪。该罪行的定义几乎与英国刑法中的规定完全相同,即杀害或伤害英国女王或将其监禁或软禁者;对女王进行战争,意图推翻女王在联合王国及其他领地的统治;煽动外国人以武力入侵英国或其任何领地者;以任何方式协助正在与女王作战的敌人者,等等。凡有上述行为之一者即构成叛逆罪,经起诉定罪后应处死刑。《刑事罪条例》在其第二部分“其他反对王室的罪行”中规定,凡故意企图诱使驻港英军的官兵叛变或煽动其兵变者,经起诉定罪后应处终身监禁;凡故意企图诱使驻港英军官兵脱离岗位或明知是擅离职务或开小差而予以协助或窝藏者,也要处以监禁2 年或罚金五千港元。该罪行条文还对所谓“煽动叛变的意图”作了广泛的解释,规定凡煽动对女王、香港政府以及对英国其他领地或保护地的政府的仇恨或藐视,煽动香港居民用所谓非法手段改变香港现状,煽动对香港司法行政的仇恨或藐视,煽动香港居民的不满情绪,在香港居民的各阶层之间挑起敌意和仇恨,等等,都是具有煽动叛变的意图。在《公安条例》第50条和《警察条例》第54条中,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为名,赋予香港警察不经过任何法律手续,任意拘捕、监禁普通市民的权利。


  

  类似上述内容的例子还很多,这里不一而足。这些内容说明,现行香港刑事法律中的很多内容都是英国维护其在香港的殖民统治的工具,带有浓厚的殖民统治色彩。在1997年7月1日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之后,香港刑法中那些充满严重殖民统治色彩的法规内容应立即停止生效,或废除或修改,取而代之的将应是维护中国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刑事立法。如《基本法》2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基本法》的实施将直接引发香港刑法的变化,在香港进行新的刑事立法。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