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职员老龄化
由于更生保护设施的责任大,职员工资低,大学毕业生一般不愿意到该机构工作,因此,工作人员以上年纪的保护司为主体,据2009年统计,日本全国保护司的平均年龄是63.2岁,其中60~69岁者占50.8%, 70岁以上高龄老人占21.6%,他们的工作精力和知识结构都会影响其更生保护的效果[1]。
4.地域社会的融入困难
日本的“中途之家”建立在社区之内,如何融入社区一直是困扰这项事业的难点之一。日本是一个“耻文化”很强的国家,尽管政府和地域社会组织对更生保护设施的作用和地位等进行大量的宣传,但地域居民仍然认为他们是犯罪人,耻于与他们交往,对这类机构近而远之。
五、日本社区矫正“中途之家”的发展对我们的启示
启示之一:机构的规模
“中途之家”是社区矫正的重要组成部分,融入社区、依靠社区是中途之家建设的基本理念。从日本的经验看,中途之家的规模不宜太大,一般可容纳20余名矫正对象,管理人员与矫正对象的比例1:5左右比较合适。
中途之家的规模小有三个好处,一是容易融入社区,易于增强与社区的互动。而规模过大势必高墙环抱,给人一种“社区刑事设施”的感觉,拉大与社区的距离,影响从监狱生活到正常社会生活之间的“过渡性教育”效果。二是节省财政投入。规模小则维持其运转的投入就小,节省财政开支,同时,便于矫正人员之间的调配,提高“中途之家”的利用率,降低空置率。三是有利于对矫正对象的分类管理。将矫正对象根据犯罪的不同类型分配到不同的“中途之家”,避免犯罪的传习,增强教育矫正的针对性,有益于提高矫正工作者对某类人员实施矫正的专业化水平。
启示之二:矫正对象的法地位
“中途之家”属于设施内的社区矫正形式,尽管它是开放式的,但与一般的社区矫正有所区别,中途之家可以接收哪类人,通过什么形式和途径接收等,应有明确的法律或政策依据。在日本这类机构主要接收《更生保护事业法》规定的法院判决附带保护观察的缓刑者和假释者;刑满释放后再社会化受阻,本人提出申请者,以及更生保护设施内居住期限已满的再申请者。
目前,我国缺少对“中途之家”接收对象的法地位等相应的法律或政策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2003年)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是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者,因此,这五类人也应是“中途之家”接收的主体,目前有一些“中途之家”也接收刑满释放人员中“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三无人员。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特征,“中途之家”在接收和管理这类人上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是合法的。剥夺政治权利者只是限制其政治权利,对人身自由权没有限制,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满释放人员属于自由人,这两类人在“中途之家”的接收过程中,应当本着自愿申请的原则。总之,对于不同类型的接收对象在接收程序和管理方式上要有所区别,并要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