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保护观察所委托的人员。具体分为:(1)附带保护观察的假释人员,即《犯罪者预防更生法》中规定的附带保护观察的被假释的未成年犯和成年犯;(2)附带保护观察的缓刑者,即《缓期执行者保护观察法》中规定的如果不附带辅导援助措施就有可能影响其更生效果的缓刑人员。
2.受保护观察所委托的紧急更生保护对象。紧急更生保护对象主要是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无法从亲属和社会福利机构获得保护和帮助、被确认为再社会化受阻人员。根据《紧急更生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刑满释放人员属于自由人,因此,社区更生保护设施接收刑满释放人员,必须由本人向保护观察所提出紧急更生保护申请,保护观察所再委托相应的机构实施保护。
以上两类更生保护方式统称为“委托保护”。对“委托保护”的对象国家须按人数向更生保护设施支付委托费。
3.紧急更生保护对象中的再申请者。刑满释放的紧急更生保护对象在更生保护设施内居住时限最长为1年。但是,如果本人提出延长居住申请,通过相关手续,可以延长利用设施的时间。这种保护方式被称为“任意保护”,它与“委托保护”不同,需要由更生保护设施自行解决相关经费。
社区矫正“中途之家”向上述三类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住宿、衣物、医疗、路费及就业帮助。
二、日本社区矫正“中途之家”的历史沿革
日本社区矫正“中途之家”的历史悠久,从十九世纪末至今,大体经历过创立—兴起;停顿—发展;再停顿—再发展等三个阶段。
1.创立~兴起阶段(1888~1939年)。日本第一家“中途之家”成立于1888年3月,由慈善家金原明善先生在静冈市郊外建立了“静冈县出狱人保护公司”。创立“公司”的动机源自于一个感人肺腑的事件。“静冈监狱刑满释放人员吾助曾是一个屡教不改的惯犯,在静冈监狱服刑期间受到监狱长河村矫一郎的热心感化,内心忏悔,发誓改恶从善。但刑满释放回村后却遇父母双亡,妻子改嫁并已有3个孩子,他万般无奈中只得求助于叔父的收留,但遭拒绝。吾助没有歇息的住所,缺少裹腹的食品。尽管这样,他依然不愿意重蹈犯罪的覆辙,最终选择了自杀。该事件对金原明善先生震动很大,他认为,“刑满释放人员能改过自新,社会应当温情相待”。由此他创立了全日本第一家刑满释放人更生保护公司。此后,京都、新泻、东京、大分等地也纷纷成立了类似的机构,接收对象也逐渐由刑满释放人员扩展到缓刑人员。1907年日本政府第一次提出由国库出资奖励更生保护机构。1937年5月全日本司法保护联盟成立;1939年《司法保护事业法》制定并实施,明确规定了民间可以自主运营更生保护设施,国家为其支付相应的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