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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欧洲刑法的现状和欧盟刑法的前景

【作者简介】
赵海峰,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哈工大欧洲法与比较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欧洲学会理事。
【注释】欧洲刑法研究的代表之作似乎应当是让.帕戴尔(Jean Pradel) 和各特.客斯邓斯(Geert Corstens)两位作者所著的法语版《欧洲刑法》(Droit penal europeen),1999年法国Dalloz出版社第一版,2002年第二版。该书还被翻译成英文(European Criminal Law),由Kluwer Law International出版社在2002年出版。
如王世洲教授就否认欧洲刑法的存在。参见王世洲:《欧洲共同体对刑法的影响》,刊于《欧洲》2000年第1期,第66页。
John A.E. Vervaele教授早在1991-1992学年即在荷兰乌特勒支大学开设了“欧洲刑法”课程。笔者10年前在法国巴黎第一大学所学的硕士班也是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Mireille Delmas-Mary)教授所创设的“欧洲刑法与刑事政策硕士(D.E.A.)”课程。
Jean Pradel, La mondialisation du droit penal: enjeux et perspective, Revue Juridique Themis, 2001, 35R.J.T. 241. note 33.
参见赵永琛著:《区域刑法论――国际刑法地区化的系统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10月版。
参见何家弘主编:《刑事司法大趋势――以欧盟刑事司法一体化为视角》,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1月版。该书尤其对下文论及的欧盟学者提出的《保护欧盟财政利益之刑事规定的<法典>草案》做了详细研究。
参见何鹏:《国际刑法在欧洲的发展》,刊于《辽宁大学学报》,1994年第2期,第74-77页。
参见胡塞-路易斯.德拉奎斯塔:《欧盟刑法一体化的进展》,卢建平译,第一届当代刑法国际论坛论文,2005年8月25-27日,北京。
参见赵永琛著:《区域刑法论――国际刑法地区化的系统研究》,同上,第3-4页。
欧洲理事会(The Council of Europe) 也被译作欧洲委员会,建于1949年5月5日,是传统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目前有46个成员国,号称“大欧洲”。其目标是在捍卫民主、保护人权和促进法治的基础上推动欧洲国家间的联合。其主要的手段是通过在成员国之间缔结条约和通过有关的机制落实条约,以及通过向各成员国推荐其意见、建议等方式来推动其目标的实现。其通过的《欧洲人权公约》及根据公约所建立的欧洲人权法院就是最重要的人权条约和人权机构。欧洲理事会的主要机构有:部长委员会(决策和执行机关)、咨询议会(审议机关)、秘书处(约1800职员)、欧洲地方与区域权力大会等。参见任晓霞:《欧洲两大法律体系比较――浅谈欧洲理事会法和欧洲联盟法的联系与区别》,载于赵海峰主编:《欧洲法通讯》第1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版,第1页以下。
欧盟(European Union)是由25个成员国组成的一体化程度极高的区域性国际组织,也称“小欧洲”。它是由20世纪50年代相继成立的欧洲经济共同体等3个共同体发展而来。欧共体从1993年起发展为欧盟。欧盟成员国为了共同的目标,向欧共体机构让渡了部分主权。一些学者认为欧盟是具有超国家性质的介于邦联和联邦之间的超国家实体,其主要机构除了欧盟法院体系之外,还有欧盟部长理事会(立法、执行机构)、欧盟议会(共同立法和咨询机构)、欧盟委员会(执行机构)和欧盟审计院等。欧盟的成员均为欧洲理事会的成员。除了欧洲理事会和欧盟之外,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与申根协定缔约国对于欧洲刑法的发展也具有一定影响。
参见胡塞-路易斯.德拉奎斯塔:《欧盟刑法一体化的进展》,卢建平译,第一届“当代刑法国际论坛”论文,2005年8月25-27日,北京。
参见张莉:“《欧洲人权公约》和欧洲人权法院对法国法的影响”,刊于赵海峰、卢建平主编《欧洲法通讯》第5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5页。
参见赵海峰:《简论欧盟对其财政利益的保护与刑事规定之<法典>草案》;赵海峰译:《保护欧盟财政利益之刑事规定的<法典>草案(2000年版)》;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著,赵海峰译:《论保护欧盟财政利益之刑事规定的<法典>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均载于高明暄、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5辑,法律出版社,2002年10月版,第342页-392页。关于《法典》草案的论述,还请参见莫洪宪、张颖伟:《欧洲刑法发展的“特洛伊木马”》,刊于《法学评论》,2001年第5期,第95-102页。
Jean Pradel, Geert Corstens, Droit penal europeen, Dalloz, 2eme edition, 2002, p.3.
这些条约和协定的英文本请见:http://conventions.coe.int/Treaty/Commun/ListeTraites.asp?CM=8&CL=ENG,2005年10月25日访问。
参见赵秉志主编:《欧盟刑事司法协助研究暨相关中英文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版。该著作对欧盟和欧洲理事会在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并翻译和辑录了不少与欧洲理事会和欧盟刑法有关的重要条约和文件。
在这些条约和建议、决议创制的过程中,欧洲刑事问题委员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申根协定于 1985年6月14日签署,1990年6月19日通过的实施条约创立了申根区域,1995年2月生效。
Jean Pradel, Geert Corstens, Droit penal europeen, p.54.
参见赵永琛著:《区域刑法论――国际刑法地区化的系统研究》,第43页。
Jean Pradel, Geert Corstens, Droit penal europeen, p.14.
参见赵海峰、吴晓丹:《欧洲人权法院――强势和有效的人权保护司法机构》,刊于《人民司法》,2005年第8期,第95-99页;赵海峰:《欧洲人权法院简介》,刊于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5辑,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191页以下。
参见杨成铭著:《人权保护区域化的尝试――欧洲人权机构的视角》,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87页-288页。
参见何家弘主编:《刑事司法大趋势――以欧盟刑事司法一体化为视角》,第224页以下。
参见赵海峰:《论欧洲人权法院和欧洲共同体法院在人权保护方面的关系》,载《欧洲法通讯》第5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9页-141页。
参见徐显明主编:《国际人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11月版。
这些规则很多是通过欧共体法院的“欧共体法的一般原则”这种法律技巧来创设的,详见:John A.E.Vervaele, European Criminal Law and General Principal of Union Law, http://www.coleurop.be/file/content/studyprogrammes/law/studyprog/pdf/
ResearchPaper_5_2005_Vervaele.pdf
2006年3月11日访问。
参见赵海峰:《欧盟对基本权利的保护和<欧盟基本权利宪章>》,载《欧洲法通讯》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至53页。
参见约翰.A.E.维瓦勒著,廖明、季美君译:《刑事法律的欧洲化与刑事法律领域的欧洲一体化》,刊于《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5期,第152页。
John A.E.Vervaele, The Europeanization of Criminal Law and the Criminal Law Dimension of European Integration. Research Papers in Law, 3/2005, College of Europe. P6. http://www.coleurop.be/file/content/studyprogrammes/law/studyprog/pdf/
ResearchPaper_3_2005_Vervaele.pdf 2006年3月11日访问。
参见王世洲:《欧洲共同体对刑法的影响》,刊于《欧洲》2000年第1期,第68页。
欧盟的第三支柱采取政府间合作的形式,所以决定权仍在各成员国手中。但由于是在欧盟的统一框架内开展的,所以欧盟的有关机构,如欧盟议会、委员会和欧共体法院等均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开始对有关的事项拥有管辖权。
如最近通过的关于环境犯罪的框架性决定(2003年1月27日通过的JHA框架性决定),刊于O.J.L.2003年2月5日版。
通过欧洲预防犯罪网络(建于布鲁塞尔,主要向法律实务人员提供司法协助文书的内容)和欧洲司法官联络制进行。后者是1996年4月22日通过的一项共同行动建立的,其运作方式是一国将一名警官或检察官派往它国,在相互请求司法协助和引渡时充当协调人。
通过以下组织和措施进行:欧洲警察署,其工作内容是对某些犯罪进行资料的搜集,并以此支持成员国的行动。在1995年通过的关于建立欧洲警察署的公约1998年生效后,欧洲警察署1999年7月1日开始运转;欧洲司法合作网络,成立于1998年6月29日;欧洲逮捕令,有关的框架性决定2002通过、2004年实施;欧洲(刑事)司法合作组织,2002年建立。
Pierre Rance, Olivier de Baynast, L’Europe Judiciaire, Enjeux et perspectives, Dalloz, 2001, p.3.
框架性决定由成员国或者欧盟委员会提议,由欧盟部长理事会以全体一致通过。框架性决定确定要达成的结果,这对各成员国具有约束力,但由各成员国各自选择实施的方式,此种规范形式多适用于促进成员国法律的相互接近。
决定也是由欧盟部长理事会通过的,但其对成员国法律不起到直接的作用,该决定必须伴随以特定多数通过的实施措施才能生效。
参见何家宏主编:《刑事司法大趋势――以欧盟刑事司法一体化为视角》,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1月版。
参见经《尼斯条约》修改后的《欧洲联盟条约》第31条。赵海峰、李晴兰、石佳友翻译的
《尼斯条约》的中文译本,刊于《欧洲法通讯》第3、4辑,法律出版社。
吕丽萍:《欧盟的“自由、安全和公正空间”政策的一体化轨迹和趋势》,未刊稿。
参见赵永琛著:《区域刑法论――国际刑法地区化的系统研究》,第43页。
Pierre Rance, Olivier de Baynast, L’Europe judiciaire, Enjeux et perspectives, p.57.
欧盟的财政利益是指欧盟总预算、欧盟或者为欧盟利益管理的预算以及预算外的特定基金。保护欧盟的财政利益不仅涉及到管理预算资金,还包括管理那些影响财产和企图影响财产的行为。参见何家弘主编书第548页。据保守的估计,每年欧盟预算因此类犯罪所受损失高达数亿美元。达到预算总额的1.5%
Corpus Juris introducing penal provisions for the purpose of the financial interests of the European Union,其内容参见赵海峰:《简论欧盟对其财政利益的保护与刑事规定之<法典>草案》;赵海峰译:《保护欧盟财政利益之刑事规定的<法典>草案(2000年版)》;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著、赵海峰译:《论保护欧盟财政利益之刑事规定的<法典>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均载于高明暄、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6辑,法律出版社,2002年10月版,第342页-392页。
8种犯罪是:欺诈欧共体财政利益罪及类似犯罪、在订立公共合同方面的犯罪、洗钱罪和窝赃罪、坏人结社罪、贿赂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泄露职务秘密罪。
包括法制原则、罪责个人化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司法监督原则、欧洲区域原则和对审(抗)制原则。参见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著、赵海峰译:《迈向欧洲刑事诉讼模式》,刊于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177页。
Interview de Mireille Delmas-Marty dans Vacarme Archives (Revue Futur Anterieur et Alice), Tendance Floue, Par Mireille Delmas-Marty, Mise en ligne le vendredi 6 mai 2005. http://multitudes.samizdat.net/article.php3?id_article=1995, 2006年2月27日访问。
Mireille Delmas-Marty (sous la dir.), Corpus Juris introducing penal provisions for the purpose of the financial interests of the European Union, Economica, 1997.
M. Delmas-Marty, J.A.E. Vervaele (eds.),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rpus Juris in the Member States, Intersentia, vol 1-4, 2001-2001.
参见何家弘主编:《刑事司法大趋势――以欧盟刑事司法一体化为视角》,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554页。
Jean Pradel, La mondialisation du droit penal: enjeux et perspective, Revue Juridique Themis, 2001, 35R.J.T. 241. 赵海峰:《简论欧盟对其财政利益的保护与刑事规定之<法典>草案》,载于高明暄、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6辑,法律出版社,2002年10月版,第342页以下。
William Sanchez,Council Framework Decision of 13 June 2002 on the European Arrest Warrant and the Surrender Procedures between Member States,Columbia Journal of European Law,Fall 2002,9 Colum. J. Eur. L. 195.
Commission 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Brussels, 23.02.05, COM(2005)63final.
欧盟宪法条约英文版请见:http://europa.eu.int/eur-lex/lex/JOHtml.do?uri=OJ:C:2004:310:SOM:EN:HTML,2006年3月11日访问,中文译本请见欧共体官方出版局编,苏明忠译:《欧洲联盟法典》第三卷,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5年6月第1版。
参见赵海峰:《欧盟对基本权利的保护和<欧盟基本权利宪章>》,载《欧洲法通讯》第2辑,第19至53页。
参见赵海峰:《论欧洲人权法院和欧洲共同体法院在人权保护方面的关系》,载于《欧洲法通讯》第5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9页-141页。
欧洲(刑事)司法组织是由欧盟理事会2002年2月28日决定建立的欧洲司法合作的中央机构。由欧盟各成员国根据本国的司法体系派遣的检察官、法官或具备同等能力的警察组成,负责加强成员国间的司法合作。
John A.E.Vervaele, The Europeanisation of Criminal Law and the Criminal Law Dimension of European Integration. Research Papers in Law, 3/2005, College of Europe. P25.出处见上引。
这一规定是法德希望尽快建立欧洲检察院的要求和英国希望仅将执法合作局限于欧洲警察署和欧洲司法合作组织这样的水平合作范围的两种愿望的妥协。参见Daniel Thym, The Area of Freedom, Security and Justice in the Treaty Establishing a Constitution for Europe. www.whi-berlin.de.
欧盟部长理事会应当在征得欧盟议会的同意,并经过咨询欧盟委员会的意见以后,以全体一致议决,对此作出决定。参见欧盟宪法条约第III-274条的规定。
Daniel Thym, The Area of Freedom, Security and Justice in the Treaty establishing a Constitution for Europe, WHI-Paper 12/04, Walter Hallstein-Institute, www. whi-berlin.de.
吕丽萍:《欧盟的“自由、安全和公正空间”政策的一体化轨迹和趋势》,未刊稿。
France Frattin:“ The Huague Programme: a Partnership for the European Renewal in the field of Freedom, Security and Justice”, 14/07/2005. Bruxelles.
参见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著、赵海峰译:《欧洲司法区域-世界化的实验室》,载于《欧洲法通讯》第一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版,第139页以下。
赵华胜:《上海合作组织:评估与发展问题》,刊于《现代国际关系》,2005年第5期。
参见赵永琛著:《区域刑法论――国际刑法地区化的系统研究》,第64页。
参见何鹏:《国际刑法在欧洲的发展》,刊于《辽宁大学学报》,1994年第2期,第77页。
对于欧洲法的两种发展模式及其对国际法的影响,请参见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著、赵海峰译:《欧洲司法区域――世界化的实验室》,载于《欧洲法通讯》第一辑,第139页以下。
欧洲的经济和人权的二元一体化模式不但对非洲,而且对美洲的区域一体化都产生了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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