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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欧洲刑法的现状和欧盟刑法的前景

  

  3、欧共体和发展到现在的欧盟在其发展早期漫长的阶段中主要以促进成员国间的经济合作为主,对刑事方面的关注则并不是其重心。但欧盟近来也增加了刑事方面工作的力度,除了采取传统的国家间签署司法协助和打击与预防犯罪方面的条约和协议以外,通过对欧盟基础条约的修订和更新,通过制定欧盟第一支柱和第三支柱框架内的次级法律规则,以及通过欧洲共同体法院的判例等方式,加强了对成员国刑事法律和政策的协调。


  

  欧盟刑法最引人瞩目的发展之一是其在近几年内,通过研究和起草《关于保护欧盟财政利益的刑事规定的<法典>草案》,试图在追究和起诉8种特殊的国际犯罪方面在欧盟达成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并建议通过采用欧洲逮捕令、尤其是建立欧洲检察院的措施,避开引渡等繁琐的传统国家间合作程序,直接有效地追究跨国犯罪者的刑事责任。[15] 2004年10月29日欧盟各国签署的《欧盟宪法条约》将欧盟刑事方面的合作又向前推进了一步,而且已经将建立欧洲检察院的可能性载入条约,宪法条约未来生效后,一待各国政治决心一致,欧盟检察院就可以建立。


  

  根据让.帕戴尔等两位教授的观点,欧洲刑法的内容不仅包括欧洲各国间有关刑法方面的规定,而且也包括有关刑事诉讼法和行刑法的内容,这与北大以储怀植教授为代表的刑事一体化学派所主张的概念是一致的。上述两位欧洲教授认为,欧洲刑法是指:“不同欧洲国家间的目的在于与犯罪行为、尤其是与跨国的有组织犯罪做斗争的刑事(包括实体的、程序的和狱政的)规则的整体”。[16]


  

  以下将通过欧洲理事会框架下的传统的国家间的合作、欧洲人权法对欧洲刑法的推动和欧盟法有关刑事法的内容三个方面对欧洲刑法的现状进行初步的阐述。


  

  (一)、欧洲理事会框架下的国家间刑事合作


  

  在欧洲理事会框架下的国家间刑事合作,主要是指欧洲理事会的有关机构通过起草国际条约与协议草案和推动其签署和批准、并通过决议和建议等方式所进行的政府间司法和警察合作,以及不同国家间刑事政策的协调。在此情形下,欧洲刑法主要体现为国际条约为主的传统的国际法。当然,正如帕戴尔教授所分析的,这些条约主要是造法性条约,也即是创造法律规则的条约,因而具有客观性,与契约性条约形成鲜明的区别。


  

  欧洲理事会为了加强法治和保护公民的安全,推动制定了大量的条约和协议,以促进政府间的刑事司法协作,并寻求在打击和预防犯罪方面的协调和一致。


  

  截至2006年2月20日,在欧洲理事会起草通过的200个多边条约和协定中,[17]很多与刑事法有关。如在引渡、刑事互助、程序移转、执行惩罚、保护被害人以及对特定犯罪(如恐怖主义、洗钱、腐败、环境等犯罪)的惩处等方面共通过条约数十项,[18]其中大部分是有关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涉及引渡问题、司法互助、刑事判决的国际效力、案件和被判刑人的移交、监管问题等。如1957年12月13日通过的《关于引渡犯人的欧洲公约》及其后来陆续通过的两个议定书、1959年4月20日的《关于刑事司法互助的欧洲条约》及其后来陆续通过的两个议定书、1964年11月30日的《关于缓刑者及假释者的保护观察欧洲条约》、1970年5月28日的《关于刑事判决的国际效力欧洲条约》、1970年5月22日的《关于未成年人的强迫追诉移管欧洲条约》、1974年1月25日的《关于反人道罪及战争罪无时效性欧洲公约》等。


  

  其他重要的公约涉及欧洲关于打击洗钱犯罪、没收犯罪所得的公约(1990)、对暴力犯罪受害人进行补偿的公约(1983),打击恐怖犯罪公约(1978)及其两个议定书、欧洲网络犯罪公约(2001)、欧洲打击贩卖人口的公约(2005)、有关腐败犯罪的刑事公约(1999)及其议定书,通过刑法保护环境的公约(1998)等等。


  

  此外,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还就刑事政策、犯罪学研究、犯罪预防、司法管理、刑罚以及不少具体犯罪的构成等方面通过了大量的决议和建议。[19]


  

  与欧洲理事会类似,在欧盟框架内,欧盟部长理事会也建议和推荐通过了相当数量的国际合作条约。从1993年欧洲联盟条约生效以后,欧盟就加强了对刑事问题的关注。阿姆斯特丹条约1999年生效后,欧盟开始在第三支柱的框架内建立欧洲自由、安全和正义空间。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欧盟国家间的司法协助,并加强对特定犯罪的预防和打击。此外,还通过共同立场和共同行动、框架性决定等方式推进刑事领域的合作与协调。对此,下文将有专门的论述。


  

  除了欧洲理事会和欧盟以外,在欧洲其他国际组织的框架内,如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以及申根协定[20]范围内,成员国之间的刑事司法合作也有所发展。


  

  但是,在上述政府间合作领域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欧洲理事会和欧盟往往对同一个问题各自制定条约,如在司法互助方面,欧洲理事会早就通过了此方面的条约,欧盟也在2000年通过了《欧盟司法互助条约》;而且合作的范围也比较散乱,缺乏系统性。更为重要的是,由于一些条约对国家主权有所限制,导致很多国家对于有关的条约,并无意签署,尤其是无意批准;或者虽然批准,但对一些内容提出保留,其结果是使条约不能生效,或者对同一条约不同的国家负有不同的义务。另外,大量的条约和繁多的法律条款,也使执法者很难掌握,所以,对所有欧洲刑事方面的有关国际条约和协定等法律规则进行编纂,也日益提到议事日程。国际刑法协会过去曾就此做了一些工作,但最后由于种种原因而未能完成。[21]


  

  (二)、欧洲人权法对欧洲刑法的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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