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尽管我国宪法以及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但是现实中司法机关却无法摆脱行政机关对个案的干预,甚至出现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颐使气指卑屈顺从的奇怪现象。例如,重庆市就出现了“史上最牛公函”。重庆市一工业园区管委会就当地养殖户与爆破公司的诉讼,给一审法院发出措词强硬的公函,要求“一审(法院)不应采信(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的)错误鉴定结论,应做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并公然警告法院不要“一意孤行”。原以为胜算在握的养殖场业主等来的是与公函要求相符的判决{9}。又如在四川省某市一起土地纠纷中,市国土局和规划建设局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指令”,要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国土局与傅自松达成土地回购协议后再判决”。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国土局收回土地之后作出判决。虽然原告获得了胜诉,但是这姗姗来迟的胜诉已经没有任何实际意义{10}。以上两例,足以反映出行政干涉司法是何等的严重。形成这种不正常局面的根源在于现行司法保障体制的严重缺陷。在我国,地方法院经费由地方财政全额拨付,法院的财政预算是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的组成部分。同时,我国地方法院法官的职位还要受到政府编制的约束。这种财务、人事上的控制使法院难以摆脱同级行政机关的羁绊而独立审判。为此,我们认为,根据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的文件精神,应当考虑将各级法院的财政保障、人事管理权逐步从同级地方政府中剥离出来,铲除行政干预司法的经济根基。此项改革,党内党外、上上下下已讨论多年,却因阻力重重、分歧太大而无法前行。即便如此,我们学界仍有责任呐喊呼吁,尽力推动。
关于司法机关与权力机关的关系,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而根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对人民法院的工作监督,主要是通过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等形式,督促人民法院完善内部监督机制,重点解决审判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并具有共性的问题,如告状难、执行难、赔偿难、超期羁押、错案不纠等,以促进公正司法。但不是对具体的案件进行监督。实践中人大代表可以向同级法院反映个案不公问题,作为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但是人大代表这种就个案不公提出建议的权利只是个人的反映权和提案权,人民法院对此应当理性对待,既要重视对个案的反映,又要坚持审判权行使的独立性,不受人大代表反映意见的约束。总之,司法要独立,要树立权威,必须抵制来自外界的各种干扰。从根本上来说,只能走体制改革之路,深入进行政治体制与司法体制的改革。
(二)防治司法腐败
古语云:“公生明,廉生威”{11}。司法廉洁是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作为社会正义的体现者和保障者,法官在办案中无论在证据取舍、事实判断、法律适用和判决执行上都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空间,这为法官腐败提供了潜在机会。可以说,“正义之船能否顺利穿过自由裁量这趟危险之水”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之清廉操守。[6]如果法官受贿了,办人情案了,案件就不能得到正确处理,甚至会徇私枉法,出入人罪,摧毁被称为“神圣殿堂”的司法体系,更谈不上赢得社会公众对判决的信从,对司法机关的尊崇。保持司法廉洁如此重要,而我国司法的廉洁状况却令人担忧。请看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公布的全球“腐败感受指数”(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 CPI)中我国内地得分情况。[7]我国内地近年的“腐败感受指数”详细情况如表1所示,2009年我国内地在亚太地区的“腐败感受指数”排名如表2所示[8]:
表1 2005 -2009中国内地“腐败感受指数”(CPI)分数排名与得分统计表(表略)
表2 2009年亚太地区(包括32个国家/地区)前16名国家/地区“腐败感受指数”(CPI)分数排名与得分统计表(表略)
从上面两表中可以看出,在2005 -2009年间,我国内地得分最高为3.6,虽然不是世界上最腐败的国家,但属于腐败国家之列,而且近年排名呈下滑趋势;我国内地“腐败感受指数”在亚太地区排名也不靠前,与同地区最廉洁的国家新西兰、新加坡等差距甚大,而且在台湾、澳门之后。这些数字表明我国的腐败问题确实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作为社会腐败中敏感部分的司法腐败问题也十分突出。根据有关数据显示,从2001到2010年十年间,因贪污腐败问题被查办的大法官就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吴振汉等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等大量高级法官的纷纷落马,特别是法院系统发生的一系列集体腐败案件,更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使司法权威受到沉重打击。而宁夏的丁海玉行贿法官案更已达到了令人震惊、震怒的程度。丁海玉经营的公司“创造了”通过打官司牟取暴利的“捷径”。其“官司生意经”的成本投入是行贿法官,收入就是打赢官司。丁海玉没有打不赢的官司,没有执行不了的判决,该案先后共有25名法官被查处{12}。另据正式公布的信息显示,仅在2007年,各级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涉嫌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就达17270人,几乎是1996年立案侦查涉嫌贪赃枉法等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数量的6倍{13}。
如同如何遏制官员腐败一样,如何防治司法腐败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非一朝一夕所能根本扭转,但又必须痛下决心,加大防治力度,本文着重谈以下三点:
第一,强化司法监督机制。“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14}(P.154)。由于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着滥用裁判权的机会,因而要防止司法腐败,对法官的裁判行为进行有力的监督和制约尤为重要。司法监督机制包括外部监督机制和内部监督机制,两者相互发挥作用。在我国,司法外部监督机制包括党的领导(包括党纪检部门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检察院专门的法律监督、当事人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包括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等)。其中特别要加强社会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必须进一步公开司法活动,增加案件审判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鼓励群众通过各种手段监督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