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内人士说,像纳帕溪谷那样的壁炉大理石,无论如何都是需要金属构件固定的,而在死者家中我们可以看到,仅仅用了胶水把几百斤重的大理石牯贴在石膏之上。
最大的困惑在于,我国对于室内精装修方面的规范标准至今还处于空白的状态。近些年,中国房地产突飞猛进地发展,中国经济发达城市商品房多数都早已是进入了精装修时代,但是,我们却看不到应当与时俱进的有关精装修的规范以及相应工程验收的管理方案。相反,人们看到的却是开发商以次充好地大量建造精装修的房产,甚至相当一部分开发商借精装修大举转移利润,以此成为项目逃税的的重要手段。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曾于2002年3月5日发布过一个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部令,同年,2002年7月8日,建设部颁布了《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认真查看这类「办法」和「细则」中的每一条款,其中对于工程细部的技术规范细则约定几乎没有,室内石材安装的规范标准几近空白,通篇都是些笼统性的要求,而且也没有详细的验收标准和惩处规定。
如今,值得庆幸的是,在各界人士的极力主张下,我们有了《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那个失去了自己可爱女儿的家庭已经获得了开发商的赔偿。但是,有一个问题还留下了悬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或许还有设计单位、规划单位)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它们之问的责任如何认定呢?显然,其中涉及大量行业技术规则的范畴,对于这些问题,即便是最优秀的民法学者也无能为力。
依照笔者本人在国外对城市规划和房屋建筑领域的观察,一些国家对于建筑的建造规范细致之极,特别是对于涉及安全方面的规范约定,不仅仅规定钢筋的数量和水泥的标号,甚至详细到板材上钉子的具体数量。另外,一旦有关损害案例发生,政府若发现法律法规尚有漏洞,就会立刻召开市议会修改和完善法规,以利于日后从法律上辨清责任。在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这方面的工作除去政府职能部门和立法机构之外,相关行业协会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片面地强调美国是个判例法国家。其实,这个「判例法」国家的成文法规一点儿也不比我们这个成文法国家少。美国法律因袭英国传统,他们的法官可以通过判例「造法」,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的法律全部是法官所造。美国是个很务实的国家,表现在成文法法律制定方面。从联邦、各州以及地方城镇,人们可以看到细如蜘网般的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