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通过对53个案件的实证研究,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诚信原则作为裁判的依据,已经得到我国司法实务界的肯定,该原则在解释和补充法律与法律行为、评价当事人的行为、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方面发挥了应有的功用,依据诚信原则作出的判决具有较大的稳定性。如果法官恰当地运用诚信原则进行充分的说理,可以有力地支持判决的正当性,使当事人容易接受,并起到了法制教育的作用。
【作者简介】
骆意,单位为南京大学法学院。
【注释】笔者并未将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单独作为一个类型,而是将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案件按照起诉一方关于诉讼类型的选择归入合同或侵权案件。另外“强制收购广东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以抵顶其债务执行案”本为执行案件,但作为其申请执行的依据是一个侵权案件的判决书,该判决中法院运用了诚信原则,所以笔者将这一案件归入侵权案件。
由于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的关系较为紧密,往往一个案件同时涉及这两种法律问题,所以笔者将涉及知识产权或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合并归为一类。
为了统计的方便,此处“裁判的时间”均按照案件的裁判程序结束的时间计算,裁判程序的结束包括判决生效、当事人撤诉、当事人达成调解。
所谓“隐含适用”,是指法院在法律推理中并未完整、准确的对其裁判依据进行表述,但从该表述中可以基本确定其裁判的依据是哪部法律中的哪个条文。如在李思佳案(《公报》2006年第7期)中,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这实际是适用了《
保险法》第
5条。当然,对于该案件,《公报》是以“案例”而非“裁判文书”的形式刊登的,笔者只是假定,这个案件的判决书中对于裁判依据的表述与《公报》所登载的相同,至于是否相同,笔者并不敢确定。
该条文表述为:保险依赖于最大诚信。海上保险合同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之上,如果合同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另一方即可宣告合同无效。在“江苏外企公司诉上海丰泰保险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中,保险单背面的条款约定适用英国1906年海上
保险法。
如《
民法通则》第
4条、《
合同法》第
6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条和《
保险法》第
5条。
例如,诚信原则在《
合同法》第
42条中规范合同的订立,在第
60条中规范合同的履行,在第
125条中规范合同条款的解释。
梁慧星:“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2期。
同上注。
《公报》2006年第1期。
《公报》2005年第9期。
《公报》2003年第5期。
《公报》1995年第2期。
《公报》2002年第3期。
《公报》2003年第3期。
《公报》2006年第5期。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4条。
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复<1986>31号)《关于
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
《公报》2007年第11期。
《公报》2005年第5期。
祝铭山:“关于《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说明”,载《公报》1999年第6期。
有些案件中,法院在一、二审中都适用了诚信原则,如果在两次审判中诚信原则的作用方式不同,该案件会被笔者同时归入两个类别,所以各个类别的案件数量的总和会超过53件。
《公报》1994年第3期。
《公报》2001年第4期。
《公报》2002年第4期。
《公报》2005年第11期。
《公报》2007年第6期。
同注
。
《公报》2006年第8期。
《公报》2006年第6期。
《公报》2001年第5期。
《公报》1998年第4期。
《公报》2005年第10期。
《公报》2002年第2期。
在二审中,法院认为“名山公司以上述事实认为3名上诉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实施了欺诈行为,理由不能成立”,所以认定“本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补充协议》合法有效”。
《公报》2001年第4期。
《公报》2006年第10期。
《公报》2006年第8期。
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9页。
孟勤国:“质疑‘帝王条款’”,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2期。
唯一发回重审的案件即武汉市煤气公司案,在重审中达成调解,载《公报》1996年第2期。
仅有一例,即名山电力案,载《公报》2002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