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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司法裁判中的适用

  

  (2)对于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法院的裁决有以下3种。第一种是认定法律行为无效,此种案件有2个。如在名山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案中,[34]一审法院认为,三被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是以欺诈手段骗取原告与之签订合同。由此,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补充协议》无效。[35]第二种是对违反诚信原则的当事人的请求不予支持,此种案件有3个。如在于存库案中,[36]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有悖诚实信用的原则,有损交易的安全,由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第三种是判决违反诚信原则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此种案件有18个。如在张志强案中,[37]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为原告提供商品的过程中存在服务瑕疵,给原告享受售后服务带来困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由此认定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重新分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之间出现纠纷往往是因为应有的权利义务关系被打破,此时,法院根据诚信原则将权利义务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此种案件有5个。如在新宇公司案中,[38]一审认定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该合同在履行出现了困境。对于如何处理这样的困境,法院从衡平双方当事人目前利益受损状况和今后长远利益出发,依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重新作了分配。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诚信原则在司法实践所体现的功能与理论界的认识基本相同,例如,“解释合同条款”和“确定当事人之间应有的权利义务”可以归入“解释和补充法律行为”;“重新分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可以归入“补充法律”。


  

  三、适用诚信原则后裁判结果的确定性


  

  由于“诚实信用”这样的词语从规范意义上看极为模糊,在法律意义上没有确定的内涵和外延,[39]有学者认为适用诚信原则进行裁判是靠不住的,会导致法官的人治,后果不堪设想。[40]言外之义是,不同的法官依照其对于诚信原则的不同的理解进行裁判,结果必然是同样的案件得不到同样的对待,也就是裁判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为了考察法院适用诚信原则后裁判结果的确定性如何,笔者将这53个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归纳整理发现:在仅有一审法院适用诚信原则或者两审法院都适用了诚信原则的案件中,裁判结果的确定性是很高的,二审法院很少通过改判的方式对一审裁判进行变更,有的案件即使被改判也只是进行了技术性(定量)的修改,而非根本性(定性)的变更。这表明,一审中适用诚信原则的案件大部分得到了当事人和二审法院的认可。在仅有二审法院适用诚信原则的案件中,有近一半的案件的一审判决被二审法院作了根本性的变更,由于这些案件在经历二审判决之后没有再被其他法院作出新的判决,[41]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些二审的判决应当是肯定的。在一、二审都适用了诚信原则的案件中,二审法院的根本性改判较少,[42]这反映了一、二审法院对于诚信原则的理解与把握是基本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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