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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司法裁判中的适用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关于诚信原则的功能,理论界一般认为有三个:一是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二是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三是解释和补充法律。[28]


  

  1.解释法律规范或合同条款


  

  采取三段论的推理模式,法官首先要“找法”。在“找法”的过程中,法官不可避免地要对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在涉及合同的案件中,法院为了确定案件事实还可能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诚信原则在以上两种情况下便可以作为解释的依据。此种案件有4个。如在戴雪飞案中,[29]对于订购协议中“到期不签约”一语的理解,双方当事人有不同解释。二审法院面对此种情况,依据《合同法》第41条关于解释格式条款的规定和第125条第1款中的诚信原则对订购协议中的条款进行了解释。


  

  2.确定当事人之间应有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之间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然而在某些具体问题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明确,既无约定,也无法律的具体规定,法官便根据诚信原则确定当事人应享有何种权利,承担何种义务。此种案件有23个。如在吴文景案中,[30]被告旅行社保障游客安全的义务具体包含那些内容,法律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并未有明确的表述。二审法院根据诚信原则对作为被告代表的导游的具体义务加以确定。


  

  3.评价当事人的行为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实际情况如何,是法院在裁判时考虑的重要因素,因此需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评价。在没有其他法律上的标准的情况下,法院按照诚信原则对当事人的行为做出评价。此种案件有28个。根据评价的结果,此种案件分为两类:当事人的行为符合诚信原则的案件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的案件。评价结果的不同导致法院裁判结果的不同。


  

  (1)对于符合诚信原则的行为,法院的裁判有以下3种。第一种是确认该法律行为有效,此种案件有1个。如在工商银行案中,[31]在论述当事人之间担保合同的效力时,一审法院认为,《合同制干部担保办法》第6条对担保人责任的规定,符合《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于是认定该担保合同合法有效。第二种对符合诚信原则一方的请求予以支持,此种案件有1个。如在胡德开案中,[32]一审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应予准许。第三种是对符合诚信原则的一方的权益予以保护,此种案件有2个。如在利源案中,[33]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销售该高层住宅的广告语中使用“百家湖”文字,属于善意合理使用。由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了被告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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