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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司法裁判中的适用

  

  (二)法官以何种方式适用诚信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意见》第8条第1款第5项和第17条的规定,法院在民商经济审判的法庭调查的过程中,应由法官归纳出该案的争议焦点,然后法官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在实践中,裁判文书一般也围绕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进行制作。笔者以争议焦点为线索对法官的论证进行考察,发现在法律推理中,法官适用诚信原则的方式大体可分为两种。


  

  1.单独适用,即在对论述某一问题时仅以诚信原则为依据,其中按照说理的顺序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先列举诚信原则,再按照该原则对法律关系进行分析,此种案件共有7个。[22]如在赵小妹案中,[23]一审法院在判断被告是否违约时,先列举了诚信原则,然后对被告超越授权范围的行为进行分析。另一种是先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分析,再对其行为是否符合诚信原则进行评价,据此作出相应的处理,此种案件共有8个。如在王连顺案中,[24]二审法院首先对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行为进行分析,然后据此认为:上诉人的行为“违背了民事行为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当然无效”。


  

  2.结合其他法律规范共同适用,其中,按照诚信原则与其他法律规范的作用关系又可分为以下三种。第一种是将诚信原则作为确定当事人是否违反其他法律规范的标准,此种案件有11个。如在李彬案中[25]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的履行消费合同的行为符合诚信原则,也就符合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的注意义务。第二种是将其他法律规范作为确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反诚信原则的标准,此种案件有11个。如在陈丽华案中,[26]二审法院认为:“该行政法规(即《股票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行政规章、行业规则,是确定当事人是否违反《民法通则》诚实信用原则并构成侵权的具体标准”。第三种是将诚信原则与其他法律规范并列作用,此种案件有20个。如星源公司案中,[27]一审法院在论述两被告将原告的商标作为字号进行登记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时,先证明了被告的恶意,再分别依据司法解释与诚信原则作出判断: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且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以上3种方式中,笔者发现这样一个规律:在相关规范较为模糊时,法官倾向于以诚信原则作为确定当事人是否违反其他法律规范的标准;而在相关法规较为清晰时,法官倾向于将相关法规作为确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反诚信原则的标准,或者使诚信原则与相关法规并列作用于案件事实。在前一种情形,法官的意图是利用诚信原则使模糊的法律清晰化;在后一种情形,法官以诚信原则向当事人宣告:法律并非完全脱离了道德,相反,法律和道德在许多方面有着共同的追求,违背道德的行为往往也触犯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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