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当事人双方按照过错分担。(房释14条)
★这一部分的要点是:
(1)在承租人添附的主要形式是:装饰、装修、改建、扩建。这些添附的形式是附合,是动产附合于不动产,即承租人的动产附合于出租人的不动产,即使是改建和扩建,也是将自己的动产即建筑材料附合于原来的不动产之上,也仍然是附合。这些纠纷争议较大,经常发生,影响稳定和谐。
(2)在房屋承租期间,原则上承租人不得进行添附,城镇房屋出租期间,原则上应当保持原样,承租人不得进行添附。
(3)承租人要进行添附的,应当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即双方进行合意,达成协议,按照协议的范围和方法进行。如果双方约定可以添附的,应当确认合意的效力,按照合意的规则处理。第(2)和(3)这两个基本原则,房屋租赁司法解释草案都没有明确规定,但透露了这样的含义。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进行添附的,在合同解除时,当事人双方对装饰装修费用没有约定的,处理的规则应当根据究竟是谁在违约等因素确定:第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的,应予支持;第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承租人装饰装修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第三,因当事人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由当事人按照公平责任原则分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5)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履行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推定出租人同意,如果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但未明确表示异议的,应当推定出租人同意,其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
(7)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关于扩建,是较大的添附,规则特殊,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合同无效或者有效终止履行时,当事人双方对扩建费用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是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是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当事人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十二、关于租赁房屋的转租问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转租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应当在承租人的剩余租赁期限内,超出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期间无效。(房释15条)
出租人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承租人签订的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房释16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产生的纠纷,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支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房释17条)
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履行后,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房释18条)
★这一部分的要点是:
(1)转租需要出租人同意;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无效。《合同法》第224条是对转租合同效力的基本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出租人同意转租,其转租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应当在承租人的剩余租赁期限内,超出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期间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