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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有关物权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十五个重要问题

  

  七、关于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违约责任问题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释3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释4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释5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释6条)


  

  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释7条)


  

  ★这一部分的要点是:


  

  (1)物业服务企业违约的责任的表现界定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也是确定违约的依据;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业主违约的责任,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


  

  (3)物业违约,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用的,为正当抗辩;请求返还多收费用的,为正当请求。


  

  (4)业主违约,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企业可以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的,为不正当抗辩,不予支持。


  

  (5)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当支持其连带责任的请求。


  

  八、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终止问题


  

  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物释8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按照本解释第六条规定处理。(物释9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释10条)


  

  ★这一部分的要点是:


  

  (1)业主解除物业合同,应当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提出请求。因此,个人和业主委员会均无权决定。业主大会的行使,可否实行通讯表决?我认为可以。


  

  (2)物业服务合同效力终止,双方的费用返还义务,均须予以返还。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请求的,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服务费的业主请求;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按照本解释第六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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