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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有关物权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十五个重要问题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建释8条)


  

  物权法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业主人数和总人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建释9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建释10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建释11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建释12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建释13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属于前款所称擅自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情形,权利人请求行为人将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行为人对成本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建释14条)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物权法八十三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


  

  (二)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


  

  (三)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


  

  (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建释15条)


  

  ★这一部分的要点是:


  

  (1)何谓其他重大事项,即“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2)业主票决事项的计算问题,一是建筑物面积的计算,二是人数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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