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如何在现代法治主义发展的趋势下架构行政程序法的价值体系,实现正当程序理念的规范化和合理化,使行政程序法能够应对社会结构变迁和政治体制改革进程中所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及挑战,是行政程序法制建设中务必要正视的核心理论问题。简言之,国家立法机关应当审慎思考在未来所制定的行政程序法中到底该安排哪些法律原则,使其能够协调法律规范在行政和司法上的正确适用。
二、行政程序价值体系的构造与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在法理论中的意义
法律原则是法学中的重要概念。在各法律部门中都存在着自己特有的法律原则,也有通行于所有法律部门的普遍性法律原则。法条乃至法律规定构成的法规范,并非是一个没有价值追求的存在。相反,自从价值法学明确提出法律概念具有储存价值的功能以来,法学家和法律实务家发现在法律规定背后隐藏了价值,[2]所谓“整个法秩序(或者其大部分)都受到特定指导性法律思想、原则或一般价值标准的支配”。[3]这种存储于法律规定中的价值准则为法律原则或者法伦理性的原则,并描述性地定义为“在从事法律规范时指示方向的标注,依凭其固有的信服力,其可以使得法律的决定正当化”。[4]借助法伦理性的原则,才能把握并且表达出法律规定和法律理念之间的意义关系。
法律原则既然表示法律规定的内在价值,因此,它不是法律规定本身,不直接涵射案件事实,须被法律规定或法条承载。“法律原则不一定由法条直接宣示,部分法律原则明白地规定于宪法或其他法律中,有些则可以从法律规定中借助整体类推或回归法律理由的办法来推求出来。法律原则作为法律中的价值或实际的法律思想,是法理念在历史发展阶段的特殊表现,并借助立法和司法不断地具体化”。[5]由此可见,法律原则的具体化的途径基本上就归属到了立法者或司法者的手中,这也是现代立法的核心任务所在,即对一国法律体系中那些指导性的法律原则,通过立法程序使其得到具体化,这种立法的最后成果便是现时代中种类繁多的部门法律。
对法律原则的具体化的结果是众多规则的出现。于是,法律原则和规则的区分问题也是我们在构建行政程序价值体系中必须明白的问题。法律原则“应该得到遵守并不是因为它将促进或者保证被认为合乎需要的经济、政治或者社会形式,而是因为它是公平、正义的要求,或者是其他道德层面的要求”。[6]这是法律原则作为一种指示性思想的起码内涵,从此我们可以发现它与法律规则的区分主要是逻辑层面上的,因为“规则是对预定的事件做出一个固定的反应”,[7]而且“规则在适用时是以完全有效或者完全无效的方式,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那么或者这条规定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该规则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8]与此相反,“法律原则在指导我们在如何对一个固定事件做出反应时,指导我们对特定因素的考量”,“原则告诉我们是否要适用一条规则时应该考虑什么,并为如何适用那条规则提供指导”。[9]这是对法律原则和规则的一个简洁而中肯的比较分析,用意旨在于提示我们,在建构行政程序价值体系时要更多地从法律原则的功能和益处出发,尤其在行政程序立法的实践过程中,应该注意处理一部法律文本中法律原则和规则的关系及其比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