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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挖掘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和具体规则

  

  在传统的土地权利登记上,表现为“平面拼图”,对一宗土地的确认依赖于四周的土地,即四至。对空间的利用,是对土地的立体利用,需要分别考虑纵向和横向关系,更为复杂。空间作为物权客体,其边界的界定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空间在位置、三维上的确定性和作为物权客体的特定性要求,必须具有法律边界上的刚性,即相邻空间的共有界面不可改变,不可弯曲;其二,空间在法律上的刚性,在物理上表现为共有界面可能存在的对抗性,在垂直方向的土地立体利用中,由于地球引力的存在,空间、地表之间支撑与被支撑的对抗性是必然存在的。


  

  空间物理边界的对抗性,要求通过相邻空间、地表之间的相互支撑而保持其在登记簿上的位置和三维范围:第一,支撑与被支撑是维系空间刚性界限的必然要求,相邻空间、地表之间如果没有被支撑,则可能发生共有界面的弯曲甚至相互渗透;第二,支撑与被支撑是空间单独利用的前提条件,如果空间、地表之间不能通过相互支撑保持其物理范围的刚性,则不能作为单独利用的客体;第三,支撑与被支撑是空间物理边界对抗性的法律表现,只有空间在物理边界上达到平衡的对抗,才能够保持空间边界的刚性。


  

  因此,利用空间,提供支撑和获得支撑就是必要的,是土地立体利用的前提性要求。这种空间、地表之间的支撑与被支撑的关系,就是支撑关系。支撑关系存在于土地与土地之间,也存在于地表与地上、地下空间之间,甚至存在于相邻地下空间和相邻地上空间之间。将各种不动产之间的支撑关系中蕴含的权利和义务,称之为不动产支撑利益,以包含空间、地表之间的各种支撑利益。不动产支撑利益,是在不动产的立体利用中,因相互支撑或者被支撑而发生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民事利益。


  

  正因为如此,进行地下挖掘的基本安全保障,是建立足够的、必要的地下支撑。按照不动产支撑的受力方向,支撑关系可以区分为侧面支撑与垂直支撑;在垂直支撑中,包括地上支撑和地下支撑。其中,侧面支撑是传统支撑,而地上支撑和地下支撑则是新型支撑,是较为复杂的支撑。侧面支撑关系,是地表的相邻土地之间、相邻的地上或者地下空间之间,在与地面水平方向上的相互支撑关系;而垂直支撑,即是在与地面垂直方向上的地表之上与地表之下的支撑与被支撑关系。侧面支撑关系是原有的平面相邻关系中支撑利益的立体化延伸,而垂直支撑关系是土地分层利用的必然结果,较之美国法上的地下支撑的范围更广,还包括了地表对地上空间的支撑。侧面支撑与垂直支撑纵横交错,概括了我国不动产支撑利益的全部关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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