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幼力研究

  

  1.建立稳定长效的科学、依法、民主决策机制。决策权是行政权的核心,科学民主决策是确保行政权力正确行使的关健,也是坚持依法行政原则的重要方面。温家宝总理强调,要防止决策过程中发生的腐败现象,防止决策失误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必须实行科学、依法、民主决策。贵州各级地方政府近年也开始尝试建立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开始增强。一些地方已建立了一定的工作机制,但在执行中没能常规化、规范化,领导临时动议的情况较为普遍;在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中,没有指定的席位;所办理的咨询事项档案还不够规范;个别地方法律顾问工作体制不顺、职能不清。必须加紧建立稳定长效的科学、依法、民主决策机制。特别要重视信息沟通、决策的民主咨询论证,决策的纠错、监督和责任追究等配套内容,以期突出实效。


  

  2.建立畅通、民主的利益表达机制。当个中国正处在利益多元、生存状恣各异时期,政府在经济建设的同时,还必须承担协调各种社会矛盾、保障各阶层的利益、增进各阶层的发展的重任。理论上政府可以通过制定实定法预测一切利益关系,兼顾到各种利益,并对现实和未来的利益冲突作出处理安排,实现正义和公正。但法律并非万能,在利益多元复杂情形下,政府往往面临着具体判定过程中无法实现实体公正的尴尬。实践证明,建立畅通、民主的利益表达机制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广泛的民意介入,不仅可以使各种利益诉求得以表达,有助于在利益分配中兼顾不同方面,而且参与的过程即是各种诉求不断整合、求同存异的过程,从而达致不同利益诉求相互博弈的平衡,有利于利益目标的达成。此外,畅通、民主的利益表达机制的建立,还有助于政府了解民生需求,沟通政府与不同阶层及其成员之间的联系,避免具有破环性的利益表达方式,从而使社会和谐。畅通、民主的利益表达机制的建立,应注重:一是平等的参与机会,即使利益相关者都有平等的表达诉求的机会,并且能平等地得到回应;二是开放的决策过程,即在利益平衡机制形成的过程中,利益表达的平台始终是开放的,利益主体始终能参与整个过程,充分表达利益诉求;三是便民、多样的参与方式。这是激发其参与积极性、充分表达诉求的前提。尤其是民生问题,关涉到每个人的利益,如果参与方式单一甚至条件苛刻,等于是对参与的限制。现实条件下,电活、网络、信件以及协商、合作等都是可行的参与方式。对于政府来说,这些方式也更有助于把利益冲突控制在体制内解决,使社会公众充分信赖体制内利益协调与均衡的能力,从而避免寻求体制外的利益冲突解决方式。[10]


  

  (三)实施有效监督是推行依法行政的切实保障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强调:“政治自由只能在温和的政府中得到,但温和的政府也不是总有自由。自由只在政府中没有滥用权力时存在。任何具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直到他遇到限制时为止。然而这是一个永恒的经验,……即使是美德,也需要限制”[11]表迪逊也认为权力本身具有侵略性,必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任何一个政府部门在行使权力的时候,不应对其它部门具有压倒一切的影响。他还用生动而有力的词句说明了控制权力的手段和必要性。


  

  行政监督泛指执政党、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是否依法行使法定职权、履行法定职责、有无违法失职的行力进行广泛的监视和纠察。将行政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置于广泛而有效的监督之下,是推行依法行政的切实保障。


  

  1.建立具有独立性、权威性的专门监督制约机构。我国行政监督体系中监督主体众多,既有外部监督(如权力机关监督、司法监督、党的监督以及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等等),也有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主要是指行政系统上下级之间的层级监督,且这种监督在监督体系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实践证明,层级监督虽具有方便、易行等优点,但却无法保证监督的民主性和公正性。这是因为行政机关承担着各种管理职责,事务繁重,没有足够精力开展对下的充分监督;同时,行政监督属于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实质是一种自我监督,有时下级部门执行的也就是上级部门的意图,监督难以起到实效。因此必须加紧建立独立性、权威性的专门监督机构。第一,应明确政府法制机构作为行政系统内部法制监督的专门部门。政府法制机构的主要职能是推行依法行政,保征权力机关制定的各项法律制度在行政系统内部得以很好的贯彻执行,因此应把工作重点放在政府行政法制监督上。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法制机构领导的主要精力、政府法制机构的主要人力、政府法制工作部署的重点方向以及政府法制工作实绩的主要考核指标等各方面,都应围绕如何切实加强行政法制监督这一目标,这就需要逐步实现政府法制机构工作重点的战略性转移。[12]第二,独立现有行政系统外部的各监督机构。我国现有的外部监督机构主要有纪检、反贪局等部门,但这些部门在经费、人事等很多方面受到地方党委、政府的节制,因此便出现了监督客体领导监督主体、监督主体依附于监督客体的状况,这种状况往往使得对同级党委、政府的监督流于形式,监督机构的功能弱化,作用难以发挥。因此,必须赋予监督机构相对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两令方面:一是监督机构工作的独立性,应实行垂直领导,自成体系,除授权机关外其他任何机构和部门无权干涉监督机构的工作;二是监督机构的后勤保障及干部人事任免、工资、福利、退体安置等方面,应独立于监督客体的节制之外。[13]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