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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幼力研究

  

  除了官本位、特权思想的阻碍作用外,贵州地方政府内部各部门和各地方政府“山头主义”倾向的影响也无疑是影响依法行政的根本原因。在贵州,“山头主义”主要表现在部门各自为政,互不买账,部门利益至上,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的权威被弱化,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盛行等等。山头主义的存在,导致本来就极为有限的政府资源无法整合、行动无法统一、人才无法成长,这种“诸侯割据”的现象是与当前依法行政要求行政管理规范化、一体化、整合化、集约化的特点背道而驰的。


  

  2.经济发展水平落后,依法行政的物质基础难以满足是贵州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动力不足的主要原因。贵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高,市场化程度较低,特别是市、县两级地方政府的困难和问题更多。贵州现今各级地方政府的财力在满足行政管理的各项基本支出时就已捉襟见肘,有的地方甚至年年财政赤字,更遑论拿出钱来推动依法行政。据统计,贵州41%的市县政府尚无财力确保基本的教育、行政等经费开支,而健全法制机构,配产、配强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聘请法律顾问参与重大决策,政务公开等依法行政工作无疑都需有必要的经费。这就是导致当前贵州地方依法行政动力不足的主要原因。


  

  3.现行法律法规不适应贵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实际是贵州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动力不足的重要原因。经济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环境,因为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以及其它个体意识行为必须在一定的法律制度中进行,并根据现存法律制度所指引的方向进行;同样,一定的法律制度离不开一定的经济社会环境,法律必然是依存一定的经济社会环境土壤产生、变革并最终为其服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法制体系,初步形成了有法可依的局面,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创造了较好的法制环境,同时好的法治环境的创立,也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进步带来了巨大的推动力。但由于国家的诸多法律法规制定中过分强调了整体统一性,而中国经济发展的区域性明显,东西部地区差异较大,很多法律法规的制定直接以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为依据,因而在发展滞后的西部地区适用时难免“水土不服”,暴露并产生了很多弊端和问题。如国务院文件要求,应增加教师退体费,但贵州有些贫困县无法执行,当地教师以政府不依法行政为由,不断上访,使贵州地方政府陷入两难境地,类似的事件不胜枚举。


  

  贵州是多民族地区,又是西部经济的后发展地区,在发展的水平上与发达地区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在适用以发达地区为基础制定出来的全国统一的“平等”的法律规则进行市场竞争时,其结果必定是沿海地区、发达地区占尽优势,更加速其发展,而西部地区,特别是像贵州这样一个后发展的民族地区,必然会更加落后,差距越来越大。因此除了贵州在制定地方法律法规时要反映、揭示、规范本地特殊性,创制性地解决应由地方自己解决的问题以及国家立法不可能解决的问题外,国家在立法时也应立足于西部赖以突践的社会现实,顺应社会前进的时代需求,充分体现西部经济水平、地理资源、历史传统、法制环境、人文背景、民情风俗等状况,制定适合西部实际状况的法律。同时,国家还应建立完善的评价机制,对法律的适用性进行评价监控,用实践检验所制定法律法规的科学性。


  

  4.片面追求经济增长指标的传统政绩现是贵州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动力不足的直接原因。贵州经济落后,发展不平衡,因此经济是否增长就成了衡量各级地方领导干部政绩的主要指标。这就直接导致一些政府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以加快本地经济发展为惟一的政绩目标,而忽视或放弃了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与具体业务工作往往是两张皮,认为依法行政主要是法制部门的事,是形式上的东西。在这种思想主导下,一些违法行政在有些地方政府和执法部门看来,就不是什么“大事”,而是发展经济的需要,而依法行政反倒成了妨碍地区经济发展的绊脚石。如贵州的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加快经济发展,采取了许多违背法律的政策,而且还要求其下级政府敢于冲破法律的条条框框,敢于打“擦达球”、敢于“走钢丝”等等。这种急功近利片面追求经济增长指标的政绩现导致的后果是使已建立的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法治环境遭到破环,最终损害了群众利益。如贵州某市为引进某个项目而强制征地,在没有取得拆迁许可、规划许可等合法手续并做好补偿和安置方案的情况下,强制附过居民拆迁,最后导致长期上访,引发了大量的社会矛盾。依这种“政绩现”所作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且是纯粹的人治现,对法治的破环性对群众利益的损伤性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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