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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权模式下的真相发现:法国拘留制度述评(下)

  

  (七)在拘留结束后了解程序后续结果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典》第77 -2条规定(2000年6月15日的法律创设,且经2002年9月9日以及2004年3月9日的法律修改),“在普通犯罪的预先侦查或现行犯侦查中被拘留的任何人,如果自拘留结束之日起6个月的期限届满后,被拘留者未成为追诉对象的,则可通过带回执的挂号信向管辖区内实行拘留的共和国检察官询问程序的后续结果或可能的后续结果。”此一规定亦适用于有组织犯罪(《刑事诉讼法典》706-105条第1款)。


  

  五、拘留措施的合法性监督


  

  拘留是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其不当使用甚至滥用的危害性自是可想而知。为此,法国立法者设置了若干有效的监督手段,并强化了非法拘留的惩罚机制。


  

  (一)监督手段


  

  《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三种监督手段,分别是拘留笔录审查、拘留场所检查以及对未成年人讯问进行视听录音。


  

  1.拘留笔录审查


  

  《刑事诉讼法典》对拘留笔录的形式及内容作了十分详尽的要求,其主要目的便是强化对拘留笔录的审查,防止不当或不法拘留行为滋生。依《刑事诉讼法典》第63-1条第2款之规定,从适用拘留措施一开始,司法警官便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记录权利告知的情况,并让被拘留人在记录旁侧签名。司法警官还应在讯问笔录上载明:被拘留的日期和时间;[17]获得释放或移交有管辖权司法官的日期和时间;适用拘留措施的理由;受讯问的时间;各次讯问之间的间隔休息时间;进食的时间;被拘留者要求将拘留情况告知其亲友的请求、接受医生身体检查的请求以及与律师会见的请求[18](《刑事诉讼法典》第64条)。如果被拘留者系未成年人,讯问笔录还应载明被拘留者父母的信息以及司法警官为保障其辩护权而认真实施之行为。前述记录应由利害关系人在旁侧签名。利害关系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记录在案。


  

  依最高法院刑事庭之判例,[19]拘留的相关情况未载入笔录的,作不利于侦查人员的推定,应追究相关侦查人员的责任。


  

  2.拘留场所检查


  

  全法国共设有4400个拘留所(900余个设于警察局,另近3500个设于宪兵队)。各拘留场所主要受共和国检察官的监督,议员亦可进行附带监督。


  

  依《刑事诉讼法典》第41条第3款之规定,共和国检察官对管辖区内适用拘留措施的条件以及拘留措施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为有效行使此一监督权,2000年6月15日的法律规定,共和国检察官在任何时候均可依职权检查或突击检查拘留场所,且每一季度至少检查一次。但基于司法实践的考量(主要是共和国检察官数量太少,所承担的职责太多),立法者在2002年3月4日的法律中延长了周期性强制检查的期限,即规定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共和国检察官设有专门的登记簿,记录其在管辖区内各拘留所的检查次数及情况。如果共和国检察官认为某一拘留场所未能符合法定的要求(如拘留场所卫生状况、饮食情况、供暖设置等欠佳)或者未能尊重被拘留者的人身尊严(如采用非人道的讯问方式),则应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警察局局长或宪兵队队长,并同时通报司法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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