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控权模式下的真相发现:法国拘留制度述评(上)

  

  (三)期限的计算


  

  拘留期限的计算表面上看是一个十分技术的问题,但却极容易成为变相延长拘留期限或滥用拘留权力的突破口。法国立法及判例对此作了十分周密的考量及规定,具体包括:起点的计算、终点的计算、期限的转换、连续拘留的期限计算以及拘留结束后移送的期限问题。


  

  1.起点的计算


  

  依判例之规定,拘留期限从决定适用拘留这一强制措施的时间点起算。[23]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证人在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到警察局或宪兵队提供案件的相关情况并因此被采取拘留措施的,则为保障其利益,司法警官往往从犯罪嫌疑人或证人抵达警察局或宪兵队时开始起算拘留时间,而非在之后决定适用拘留措施起计算。


  

  2.终点的计算


  

  法定拘留期限届满,则拘留措施应强制终止,否则将损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24]但即便拘留期限未届满,只要司法警官已获得足够的证据,则无须再适用这一强制措施。意即,拘留措施的适用应严格遵循比例原则。这里存在一个相当棘手的问题:如果拘留未超过法定的最长期限,如何判定某一拘留措施的适用违反了比例原则并据此判处程序无效?《刑事诉讼法典》虽规定,适用拘留应“基于侦查之必要”(第63条及第77条)或“基于执行委托调查之必要”(第154条),但此处的“必要”仅是采取拘留措施时的要求,或者扩及适用于拘留措施实施的全过程?最高法院混合庭在2000年7月7日的一个重要判决中指出,拘留仅在超过法定期限后才可定性为“超过必要限度”或“过度”。相反,只要在法定期限内,即便侦查人员未进行任何实质性的讯问,也不属于“过度”的侦查行为。[25]但这一解释引发了学界的诸多质疑。有学者认为,依《刑事诉讼法典》序言篇第3项之规定,“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严格局限于程序之必要”。这里的“必要”,显然适用于“拘留措施实施的全过程”。[26]


  

  3.期限的转换及折抵


  

  在拘留前或拘留期间被采取其它强制措施的,羁押期限可以转换并折抵。如《刑事诉讼法典》第78 -4条之规定,因身份核实而被羁押的期限,计入拘留期限;《海关法典》第323条也规定,“海关羁押的期限,计入拘留期限”。但被拘留者在拘留期间因身体状况原因接受治疗的,治疗时间是否计入拘留期限?最高法院认为,如果治疗行为发生于拘留期间,则应计入拘留期限[27]。但如果司法警官在采取拘留措施前对未受任何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则所耗费的时间不列入拘留期限,即便所讯问的事实与拘留拟讯问的事实完全一致。[28]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