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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应为职务防卫正名

  

  其次,刑法为职务防卫正名有利于规范国家权力,更好地保障人权


  

  我国理论界一部分学者反对将职务防卫纳入法律范畴尤其是刑法领域,他们认为履行职务的反击行为具有明显的“公力”性质,其实施过程应当受到格外严格的监控,如果我们在法律上规定了职务防卫权,并且将其与公民防卫权相提并论,那无异于再度鼓励和促进国家权力的积极行使,导致强者更强,公民合法权利的有效维护将变得愈加艰巨和困难。{8}因此,要严格限定防卫权的范围,防止国家权力滥用,我国不应在法律上规定职务防卫权,将防卫权赋予公民个人才是安全的。{9}笔者以为,这种职务防卫刑法规范化可能使刑罚权被过分扩张,甚至被滥用会使公民的基本人权遭受损害的担忧纯属多余。


  

  因为,即便没有刑法规范,甚或没有其它行业法的规范,国家公职人员也可以运用职务防卫应对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但是,没有法律规范,职务防卫行为将会具有较大的随意性、非精确性和非理性。在现有的非刑法规范或政策已经陈旧不堪或者无从适应职务防卫面临的现实情境下,刑法规范的出台显得尤为必要。我们应看到,职务防卫刑法规范化,一方面,对犯罪人或潜在的犯罪人具有极大的威慑作用,另一方面对国家公职人员也具有极大的约束力。正如300年前欧洲启蒙思想家们指出的那样: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也就是说,尽管刑法规范的是犯罪及其刑罚,但它针对的对象却是国家。{10}


  

  从另一个层面上看,刑法除了确定和惩罚犯罪的机能外,还具有人权的保障机能。对职务防卫刑法规范化,能使防卫行为的对象有一个相对确定的标准,以保障不构成刑法所规定的职务防卫对象的行为不受刑法干预。另外,从总体上看,无论是防卫所应具备的法律素养,还是防卫的技术素养,经过专业训练从事某种专门执法职务的国家公职人员在防卫时所带来的危险要比一般公民要小得多。因此,在刑法上规定职务防卫权不仅不会导致国家权力滥用而侵犯人权,而且因有明确授权将会更有利于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人民警察大胆使用防卫权,更好的保护人权,从而实现刑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之宗旨。“保护公共利益和保护个人合法利益是一致的,没有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就得不到保障。不保护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就会受到损害,二者是相辅相成的”。{11}我们不能把职务防卫行为与个别公职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同日而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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