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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软实力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文化软实力作为国际竞争的重要领域,亦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与文化软实力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制度。其中,著作权是文化领域最重要的知识产权,其权利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作品创作者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作品完整权、作品修改权等人身权利和复制权、表演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权利。该部分权利通常由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所享有。二是传播者的权利,或称邻接权,涉及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权利。邻接权是对前述主体在传播作品过程中的劳力和资金投入的合理保护。这些权利作为制度创新的结果,保障着文化生产、传播与利用的智力劳动过程,服务于文化创新成果社会化、产业化、产权化的发展目标。文化活动创新以版权的获取为目的,文化产品传播以版权的交易为纽带,文化产业发展则以版权的保护为后盾。而“源自个人创意、技巧及才华,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具有创造财富和就业潜力的行业”[9]已成为现今的朝阳产业,即文化创意产业。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文化娱乐、广告设计、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等创意产业发展过程中,版权法发挥了“创新之法”与“产业之法”的制度功用。英国1998年出台的《英国创意工业路径文件》、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定期发布的《版权业对美国经济影响的评估报告》以及韩国1999 年通过的《文化产业促进法》,无一不是通过版权战略或政策的实施,来提升文化创新能力,增强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竞争力,以此扩充文化软实力的竞争优势。诚如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所指出,“从长远的观点来看,在发展中国家,如果能使文化产业成果的其他条件得到满足,更强的私权保护将有助于激励当地的文化产业。”[10]传统的发展中国家亦应通过完善版权制度,为本国文化产业发展提供持久动力,方能在国际文化竞争中争取主动。


  

  文化创意产业既是文化与经济的融合,也是高科技与现代服务业的结合。其具有极强的渗透性,已将技术、文化和商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说明,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不仅与版权相关,还会涉及商标权、专利权等工业产权。综观现代文化市场,消费者的消费已经由产品消费转向品牌消费,体现在消费行为上就是崇尚品牌、追求品牌。为此,提高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忠诚度,是塑造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措施。作为经营领域最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商标法赋予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独占支配、专有使用,并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的权利,能够确保企业品牌的“惟一性”。通过对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的使用和推介,文化企业可以争取更多消费者,占领市场和赢得销售份额;与此同时,互联网技术、计算机技术、移动通讯技术、光储存技术、动漫制作技术和新材料、新工艺广泛应用于文化创意产业,大幅提升了文化产品的技术含量。这些技术或单独使用,或形成技术联盟乃至行业标准,但均需依靠专利制度来保证技术的独占使用,维持技术的领先性。此外,文化创意企业的经营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广告标的等经营信息亦可以作为商业秘密对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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