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

  

  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不仅在于其独立制定、独立成编的形式创造,而且在于其在立法精神、体系设计、制度安排等诸多方面的中国烙印和实质创新。中国侵权责任法博大精深,其体现中国特色、中国元素之处甚多,其匠心独运之处撷取一二如下:


  

  一、在侵权责任法的独立成编的基础上构建现代侵权法体系


  

  侵权责任法是否应当独立成编的问题,一直是学术界重点讨论的话题。在比较法上,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都将侵权责任法作为债法中的一部分加以规定。王泽鉴教授在评价债法体系时,认为“在大陆法系,尤其是在注重体系化及抽象化之德国法,历经长期的发展,终于获致此项私法上之基本概念,实为法学之高度成就”。[8]但由于现代社会发展及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已使侵权责任法所保障的权益范围不断拓展。其在传统债法体系中所负载的功能显然已不足以适应时代的需求。因此,侵权责任法应当从债法体系中分离出来而成为民法体系中独立的一支。事实上,从比较法经验来看,侵权责任法已经成为民法中最具有活力的增长点,其似有突破传统债法而独立成编的势不可挡之势。许多学者也普遍认为,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适应了社会的发展和法律文明的发展趋势,因此,欧盟自成立以来,正在逐渐倡导制订统一的欧洲民法典,并且侵权法的统一已经纳入议事日程,相关的草案也已制订出来并在不断的完善修改。[9]冯·巴尔教授主持的欧洲私法模范法中的《合同外责任》,库齐奥教授主持的《欧洲侵权法原则》,以及法国司法部2005年委托巴黎第二大学Pierre Catala教授主持起草的《债法和时效制度改革草案》中的“侵权法”部分,都反映了此种趋势。不少学者预言,如果统一的欧洲合同法能够出台,那么,未来的欧洲侵权法的统一也即将成为现实。[10]但遗憾的是,除了美国法学会制订了统一的《侵权法重述》之外,[11]在大陆法国家,侵权法独立成编的主张尚处于学理上的倡议阶段。而我国立法机关经过反复的研究和论证,最终采用了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的观点,并从本世纪初开始着手起草独立的侵权责任法。可以说,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独立制定,是民法体系的重大创新,也是对此种争论做了一个立法上的回应。也正因如此,我国侵权责任立法工作,引起了中国两岸三地、德国、法国、奥地利、日本等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的大量学者的普遍关注和高度评价。


  

  我国侵权责任法得以单独制定,预示着其将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占据独立的编章,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的构想将变成现实。尤其是,我国侵权责任法在独立成编的基础上,按照民法典的总分结构,通过92个条文构建了完整的侵权责任法体系,与分别制定于19世纪初的法国民法典侵权责任法部分(共5条)、19世纪末的德国民法典侵权法部分(共31条)相比,内容大为充实,体系更为完整。可以说,这是在成文法体系下,构建了一个新型的现代侵权法体系。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未来中国侵权责任法一定会成为比较法上新的关注点。


  

  二、侵权责任法突出反映“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提高法律制度的人文情怀


  

  艾伦·沃森指出,民法典的价值理性,就是对人的终极关怀。[12]现代侵权法充分体现了人本主义的精神,其基本的制度和规则都是适应“以保护受害人为中心”建立起来的,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对人的终极关怀。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条开宗明义,规定“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是把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的,这也符合现代侵权法从制裁走向补偿的大趋势。该法在第2条民事权益的列举次序上,把生命健康权置于各种权利之首来进行规定,体现了立法者把生命健康作为最重要的法益予以保护的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了对人最大的关怀。在我看来,侵权责任法自始至终都贯彻体现了对于人的生命健康的终极关切。例如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为什么在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找不到具体加害人时,要由可能的加害人负责?这主要是考虑到由于我国社会救助机制不健全,如果找不到具体加害人,则就可能出现受害人遭受的重大人身伤亡无人负责、受害人得不到任何救济的现象。这显然不符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以人为本并增进社会福祉的基本功能。再如,《侵权责任法》第53条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制度。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受害人难以及时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甚至在一些情况下,受害人无力支付抢救费用,或者死者家属无力支付抢救费用。在此情况下,应当通过救助基金予以垫付,[13]国家设立社会救助基金的根本目的在于缓解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救治燃眉之急,保证受害人的基本生命安全和维护基本人权,其主要用于支付受害人抢救费、丧葬费等必须的费用。从这个意义上讲,只要受害人一方存在抢救费、丧葬费等方面的急切需求而又暂时没有资金来源的,就可以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此外,针对大规模侵权,针对同一案件造成数人死亡的情况,第17条规定了同一标准的规则,解决了普遍关注的“同命不同价”问题。总之,对人的价值的尊重,在这部法律里体现得非常鲜明,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