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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解释学(下)

  

  (一)解释学的方法


  

  法律解释学是解释学的分支,所以,其也要大量运用解释学的方法。例如,解释学理论中的前见理论、解释学循环等,在法律解释中也经常采用。解释学中的客观性理论,对于法律解释学的发展,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逻辑分析方法


  

  法学本身是追求严谨逻辑的科学,解释学也不例外。解释学本身就是司法三段论推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体系解释、反面解释、类推适用等方法,实际上都是逻辑推理的展开。法律解释学中所遵循的规则,包括了演绎、归纳等逻辑推理方式。法学方法应当不断地运用逻辑推论。


  

  (三)社会实证方法


  

  法律解释学是指导法律解释活动的科学,也是对法律解释活动中规律性的总结。所以,法律解释学的研究应当采用社会实证方法,即通过调研、走访、问卷等各种方式,了解各种法律解释活动的现状和规律,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理论上的提升。[33]通过实证调查来进行挖掘和分析,用实证数据或描述来说话,摆脱“僵化的法条”束缚,开展“活跃的法学”文化。[34]


  

  (四)历史研究的方法


  

  法律解释学中的历史解释深受历史研究方法的影响,也是历史研究方法在解释学中的具体运用。通过历史研究,我们也可以探求法律解释学的起源和发展,并掌握其发展趋势。另外,历史研究的方法,还可以开拓法律解释学研究的视野,了解各个国家、各个历史时期的法律解释学。


  

  (五)比较法的方法


  

  近代以来的法典化运动,使得制定法在各国受到普遍重视。与此相应,法律解释学也开始繁荣发展。通过对各国法律解释学理论研究成果的分析,可以为我国法律解释学的研究提供有益借鉴。同时,比较法方法的采用,也为我国学者与国外学者的交流奠定了基础。


  

  (六)体系研究方法


  

  体系研究就是整体研究的方法,同时,体系也应当保持其开放性。正如耶林所指出的,“在体系中开启了科学一个无可测度的活动空间,一个无穷尽的研究与发现领域,以及一个丰富的智慧乐趣的来源。”[35]在体系研究中,分类、比较、类型化等方法都是其重要方法。


  

  六、我国法律解释学的研究现状及未来发展


  

  法律解释学是一门古老而又常新的学问。自第一部成文法颁布之日起,法律解释活动就已经随之产生。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法学,尤其是法律解释学,堪称最为古老和传统的学问,其与神学、医学并列为三大职业学问(The Three Professions)。[36]可以说,无论是成文法国家,还是判例法国家,法律的解释都是必不可少的。之所以说法律解释学是一门古老而常新的学问,这一方面表现为法律解释的对象即法律文本在不断地发展变化,因为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实质内容上讲,法律本身是不断发展和演变的,不同的时代又面临不同问题;而西方自近代以来,经过萨维尼等人的发展,法律解释学日益成为一门成熟的学问,形成比较完整的知识体系。虽然法律解释学所探讨的解释方法等具有价值中立性,具有普适性的特点,但毕竟法律解释的对象是不同国家的法律,法律是根植于各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和历史文化传统,异域文化可资借鉴,但毕竟难以直接指导中国的法律解释活动。在大力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今天,加强针对中国法律适用活动的法律解释研究,也成为当代法律人面临的重点课题。


  

  就中国而言,法律解释活动及解释方法的运用要早于西方世界。据考证,早在秦代的《法律问答》就已经通过问答的形式对秦律中律文的立法意图进行说明。此后,我国律学逐步发展起来。在秦汉时期,私家注律也盛行一时,先后出现了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等等各种律学家;魏晋时期的《注律表》,唐代的《唐律疏议》,宋代的《律文音义》、《律文释义》,明代的《律令直解》等等,都反映了我国古代法律解释活动的繁荣状况,其中不乏体现了今天所谓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历史解释等基本方法。然而,法律解释被当作一门学问加以专门研究,还属于近几十年的现象,经历时间非常短。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法治建设进入发展繁荣时期,尤其是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我国,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立法的逐步健全,我们逐步开始了法律解释工作。法律解释学的重心是对立法的注释理解,从而宣传、普及有关立法,为司法和执法提供参考。以“注释法学”的形式出现,而没有注重方法论的探讨。针对具体的问题进行就事论事的探讨。但是,随着法律适用中出现的问题,暴露了法律解释学的缺乏,对于司法实践不能提供有益的指导。例如,同一案件在一审、二审中,法官的理解存在较大的分歧。尤其是法官在法律与具体案情的联结方面,无法通过解释来确定大前提。如果法律规定与事实稍有不符,就认定法律没有规定。此外,法官有时还以追求社会效果为名,而撇开法律的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都与我国法律解释学不发达有很大的关系。法律解释学的任务就是为法官解释法律提供方法上的指导,而我国解释学的发展状况,也直接制约了法官的严格执法和正确司法。正是基于这一原因,近十几年来,我国法学界尤其是民法学界,逐步从“注释法学”向法律解释学的方向发展。有学者认为,由于立法和司法的现实需求,过去的民法学研究方法具有偏向制度的特点,但此种研究方法也存在弊端。因此,采用体系化和学科交叉的研究方法,[37]克服单纯的法律逻辑分析方法是我国未来民法学的重要研究方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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