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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解释学(上)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法律解释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它要服从于法学基本目的,具有法学学科的共同特点。法律解释学同其它解释活动的差异包括解释方法、解释主体、解释结论等等,都是围绕解释的特殊对象—法律来展开的。法律的特点决定了法律解释学的特殊性,可以说,法律解释学也是法学的一个分支。按照一般的理解,“法学”是一个词义宽泛的术语,即是“法律科学”之简称,[22]是一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客体的学科,包括法社会学、法史学、比较法学、法哲学等不同的分支。[23]法学的任务是研究法律制定、适用、发展的一般规律。法学的对象主要是法律,而法学的方法是解释和推理。法律解释学实际上就是反映了法学本身所包含的法律运用的技巧和方法,包含了法律解释的方法论研究。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解释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正如学者所言,如果将法学视为阐释法律的科学,那么,法律解释学也可以称为法学或者实证法学。[24]由于法律解释学担负着解释法律、适用法律的重任,因此,其具有和一般解释学不同的特点。


  

  (二)法律解释学与法理学


  

  在德语中,Jurisprudenz一词通常指法学,在英文中则指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法的一般理论的学科,换言之,法理学是研究法律制定、实施、遵守等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的学科。根据维基百科(wikipedia)的解释,Jurisprudence一词由Juris和prudentia两个词根组成;Juris词根来源于拉丁文jus,意思是“法律”;prudentia在拉丁文中的意思是“知识、智慧”。所以,j urisprdence一词的含义就是“关于法律的知识”。但是,这样的表述显然是宽泛的,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法律制定、实施、遵守中的各种规律。[25]由于法律解释学与法理学具有密切联系,许多学者将法律解释学视为法理学的分支,这种看法不无道理。因为,一方面,从研究对象而言,法律解释学以法律适用中的解释现象的一般规律为研究对象,该对象可以包括在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之中,因此法理学是研究法的一般理论的学问,必然要涉及到法律解释活动。法律适用是法现象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法律实现的必经途径。毫无疑问,作为研究法现象的法理学,必然也要研究法律适用;而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活动中不可或缺的环节。所以,法律解释学只是研究了法理学中的部分内容,可以包括在法律解释学之中。另一方面,从研究方法来说,法理学的多种研究方法可以大量地应用于法律解释学之中。法理学中的许多基本原理都可以广泛运用于法律解释活动之中,并有可能与法律解释活动的特点相结合,从而成为法律解释学的内容。例如,法理学对法的基本概念的阐释,对法律解释学的对象进行了清楚的界定;法理学对法律渊源的界定,为法律解释者正确地寻法提供了基础;法理学关于法的“确定性”等法律性质等问题的探讨,为法律解释的目标和结论提出了标准。法理学关于立法、司法体制的阐释,有利于明晰法律解释的功能。法理学涉及关于法律体系的一般理论问题有利于体系解释的展开。[26]所以,法律解释学是不可能离开法理学而单独存在的。此外,从适用范围来看,法理学和法律解释学的相关原理、规则都可以普遍适用于各类部门法,都具有普遍性、概括性的特点。据此将法律解释学视为法理学的分支,也不无道理。


  

  但是,笔者认为,法律解释学虽然从属于法理学,但也可以从法理学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构成一个独立的知识体系。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学科的交叉性。法律解释学以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为目的,横跨了法学和解释学两个学科。属于法学和解释学的交叉学科。其研究对象虽是各类法律规范,但并非以一般学习、理解法律规范为目的,而是服务于司法裁判的实际需求,其以实务操作为目标的特点和法理学之间具有明显的差异。同时,其虽然应用了大量的解释学原理和规则,但其目的和通常的解释学目标又有相当的差距。法律解释学是沟通理论和实务的一门学问,是介于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之间的桥梁。这种边缘学科的特点决定了法律解释学大量地从其他学科中汲取经验和养分。它不仅具有技术性,而且具有深厚的哲学基础。它以解释学为理论基础支撑,每一次哲学思潮的出现,都会给解释学带来深远的影响,进而影响到法律解释学。例如,语言哲学的发展就对法律解释学提供了新的启示。同时,法学理论的新发展,以及新的思潮的出现也都会在一定程度上丰富和发展法律解释学的内容。法律解释学有助于搭建不同学科交流的平台。法律解释学通过抽象出各法学学科解释法律的一般规律,促进各学科学术的交流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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