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由于法律解释学是一门解释法律的科学,它所针对的文本是法律条文,也就是制定法。因此,法律解释学又不同于一般的解释学。法律解释学因解释主体、解释对象、解释任务等多方面的特殊性,其自身必然具有独立于其他解释学分支的特殊规则。正是因为这些特殊性,法律解释学能够与其他解释学加以区分,并成为一门独立的学问。
具体来说,法律解释学的特殊性表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研究对象的特殊性。从研究对象来看,法律解释学主要以法律解释活动、法律解释方法为中心。法律解释学关注的最终素材是法律文本,此点不同于其他解释学,其他解释学关注的可能是文艺作品或者历史、宗教典籍。
第二,研究方法的特殊性。法律解释学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技艺性,其是对解释者解释法律、发现裁判依据的大前提的实践活动的理论总结和概括。法律解释学是一门综合经验方法、逻辑方法的实证研究学问。[20]一方面,法律解释具有较强的经验性,法律解释本身就是一个适用法律的过程,其必须以法律适用为目标,审判实务中所积累的广泛的法律解释的经验是归纳、提炼法律解释方法的源泉。另一方面,法律解释学又是法律操作实务经验的规律性总结。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解释学是侧重于研究各种具体解释方法的学问,主要是运用经验和逻辑进行的实证研究,是一门能够以经验和逻辑加以验证的科学。也要看到,尽管法律解释学注重逻辑分析,但其更看重实践理性。法律解释实践的发展,也会逐步丰富和完善法律解释学,提升法律规则适用的妥当性,最终推动法律解释学的完善。
第三,研究目的的特殊性。解释是法律实现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使“纸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的重要技术。[21]而解释学正是研究促成这一转变过程的方法的学问,即有关法律适用技巧的学问,因此,学者们通常将其归为法学方法论的范畴。法律解释学的研究,主要是为法律共同体的形成提供方法论指导,其应为法律人共同研习的学问,为法律人提供共同接受的理论交流、对话的平台,从而避免自说自话,达成共识。特别是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当事人、律师与法官的立场不同、视角各异,对法律的理解可能会出现差异,甚至是根本性的冲突。有鉴于此,法律解释学关注和发现的是解释者之间在解释方法和解释结论上的分歧,推动解释者之间的相互理解,并进而寻求解释者之间的共识。
第四,评价标准的特殊性。法律解释学的价值就在于其能最终推动法的秩序的形成,因为,成熟的法律解释学应有助于提高法律制度的可预期性,从而也有利于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评判一门解释学理论是否成熟、是否妥当,也应以此为标准,这点不同于其他解释学。文学解释学、历史解释学等其他解释学的主要任务是促成文学鉴赏能力的提高、历史真实的发现与解读。
第五,研究主体的特殊性。法律解释学主要是法律共同体研究和运用的学问,而法律解释学的研究成果也彰显了法律人共同体的思维方式和特点,从而使法律人群体与其他职业群体得以区分。现代社会,法院是专门适用法律的机构。法官群体作为职业化的专业群体有其统一的法律思维模式和推理方法。法律推理不是任意的推导和演绎,而是有着独立的模式和方法的,这是法律逻辑和法官共同思维一般规律的体现。法律适用本身具有很强的技术性,不是人人都可以为之的。正是因为法官职业的专业化,才为法律解释学的产生提供了前提。如果法官的技术性、专业化不被强调,法律适用被看做平民化、大众化的事业,则法律解释学的产生也就没有必要。
第六,法律解释学的研究活动具有开放性。从法律解释学的产生历史来看,本身就是综合多学科研究成果的产物,尤其是融合了传统的自然科学理论与宗教典籍等精神科学的解释理论。在这个意义上讲,法律解释的研究也能够建立起法学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良性交流和沟通的平台。就法律解释学中的方法而言,其总结了司法实践从事法律解释活动的一般规律,反映了法律人普遍运用的一种思维方式,归纳了法律人为准确把握法律文本含义所采用的技艺,因此,其随着法律解释活动经验的积累而不断丰富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