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学作为一种方法论,是关于解释活动的一般理论研究。我们不能仅仅局限于解释方法的技术性,而是要对这些技术方法进行理论抽象、概括与分析。法律解释学越富有体系性,也就越能体现解释学的科学性。例如,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存在了各类法律解释方法,但是,并没有产生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解释学。法律解释学远远超越传统理解的法律分析,它将法律分析中发现过程体系化并组织起来。[13]而只有在当代萨维尼等学者将法律解释学逐步体系化之后,才逐渐形成了系统化的法律解释学。法律解释学不能简单等同于法律解释方法,它是研究、探索和阐释各种法律解释方法,找出其理论基础,分析这些方法的性质、特点、一般规律、适用范围和程序,讨论各种法律解释方法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以及它们的适用顺序等等的科学。法律解释学已经超出了经验的范围,应该上升为抽象的理论系统。所以,法律解释学不局限于方法本身,其主要是一种关于方法论的理论研究。总体而言,这种方法论的研究,既要从实践的层面来总结人类创造和运用各种方法的经验,探求关于方法的规律性知识,又要从哲学的高度对法律解释方法的本体论作出回答。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解释学在内涵上除了方法论层面的内容外,还要依托具体部门法的规范展开其研究,因此其研究对象还包含其他方面的内容。但就其本质而言,主要还是法律解释之方法论在具体部门法上的相应适用,因此其核心仍是方法论的研究。
二、法律解释学的研究对象
任何科学都建立在专门的研究对象之上,[14]法律解释学作为一门关于法律解释方法的学问,也具有自身独特的研究对象,这种研究对象的独特性决定了其研究方法和体系的独特性。法律解释学以研究法律解释活动的一般规律、方法以及其运用为对象。法律解释学能够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最主要的是因为其具有自身的研究对象和方法。
法律解释学的研究对象不同于法律解释的对象,其区别在于:一方面,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文本,旨在通过对文本的解释得出法律结论;而法律解释学的对象主要是解释活动应遵循的方法,旨在对解释活动本身的总结得出法律方法;另一方面,法律解释的对象具有特定性,主要表现为实定法;而法律解释学的对象具有多样性,包括以法律解释活动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现象。法律解释学的研究对象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决定了法律解释学可以成为一门专业化的学问开展研究。
具体而言,法律解释学的研究对象包括如下几方面:
(一)法律解释活动的一般原理
大千世界,万事万物,莫不需要理解和解释。但是,法律解释作为裁判者适用法律的一种特殊的社会活动,具有特定的规律。也就是说,法律解释活动不是一个可以任意为之的行为,而是一个有规律可循的社会活动和现象。法律解释学就是从各种纷繁复杂的解释活动为研究对象出发,从中提炼出某些条理化、抽象化的有关法律解释的规律的学问。例如,法律解释学需要探讨如下问题:为什么解释是必要的?在何种情况下需要解释,解释目的是什么?应当采取何种价值判断进行解释?法律解释活动的一般原理包括法律解释的主体、法律解释的权限、法律解释的原则、法律解释的对象、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等诸多内容。[15]对这些问题的梳理,有助于正确认识解释活动的属性,深化解释者对解释活动的理解,促进解释活动的正确开展。法律解释学的任务是通过研究解释的一般规律,为法官正确解释和适用法律提供理论支持。
(二)法律解释方法的确定
法律解释学所要研究的核心问题是法律解释的各类方法及其运用。法律解释学的任务,首先在于为法官提供一套狭义法律解释和漏洞填补的各种方法。法律解释学需要为解释者提供科学合理的法律解释方法,以及相应的说理。为了在法律解释学中归纳出各类正确的法律解释方法,需要借鉴国外相关法律解释学理论,并结合我国相关司法实践经验,加以总结、提炼。对实践中创新和运用的这些解释方法加以总结,有利于进一步丰富法律解释的方法,提高法律解释活动的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