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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赔偿与死刑的限制适用

【作者简介】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彭新林,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
【注释】参见莫洪宪:《民意与死刑司法相互作用的机制分析——兼论死刑司法控制的路径》,载《“死刑改革的趋势与适用标准——国际社会的经验与中国的实践”学术研讨会学术文集》(2009年6月17日至18日?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编印,第117页。
高铭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1期。
参见方文军:《民事赔偿与死刑适用的平衡规则探微》,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2期。
参见[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068-1069页。
参见于同志:《死刑裁量》,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52页。
参见史小峰:《积极赔偿损失适当从轻处罚的适用依据》,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9月5日。
参见李文平:《民事赔偿与刑事责任》,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13期。
参见于天敏等:《因被告人方赔偿而改判的死刑案件情况分析》,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8期。
参见欧阳玉静:《死刑缓期执行和死刑立即执行的量刑依据——以故意杀人罪为例的实证分析》,载《刑事法评论》第2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9页。
参见陈兴良主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3页。
前引
参见高庆国:《浅析判前赔偿从轻、减轻处罚制度》,载《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前引
前引
参见阴建峰:《故意杀人罪死刑司法控制论纲》,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1期。
参见洪奕宜:《为何要改判?是否“以钱买命”?》,载《南方日报》2009年9月9日。
参见曲昌荣:《杀人案适用刑事和解引争议达成谅解就能“花钱减刑”?》,载http://www.cnr.cn/allnews/200910/t20091027_505542672_1.html
前引,第254页。
前引
参见朱文超:《死刑案件中“积极引导刑事和解”的适用及其限制条件——王锁明故意杀人案》,载《审判前沿观察》2008年第2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参见周道鸾教授在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主办的“促进死刑系列改革论坛”第19期(死刑公众论坛:中美死刑制度的比较与考察——死刑的适用标准)上的点评发言。载http://www.criminallawbnu.cn/criminal/Info/showpage.asp?pkID=16685
参见柴建国、王宇辉:《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中的几个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7月1日。
参见聂昭伟:《刑事和解对死刑是否适用——浙江高院判决方强威等人故意杀人案》,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10月12日。
参见贺恒扬:《提高死刑案件质量要把好“五关”》,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8期。
参见高贵君在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主办的“促进死刑系列改革论坛”第19期(死刑公众论坛:中美死刑制度的比较与考察——死刑的适用标准)上的发言。载http://www.criminallawbnu.cn/criminal/Info/showpage.asp?pkID=16685
参见戴长林在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主办的“促进死刑系列改革论坛”第19期(死刑公众论坛:中美死刑制度的比较与考察——死刑的适用标准)上的发言。载http://www.criminallawbnu.cn/criminal/Info/showpage.asp?pkID=16685
参见鲁宁:《“以钱买刑”论有损司法公正》,载《东方早报》200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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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王斗斗:《肖扬要求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载《法制日报》200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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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详细案情可参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编:《案例指导》(试刊)第2期,第15-18页。
前引
参见陈兴良:《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研究——从被害与加害的关系切入》,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2期。
前引
参见王秀梅:《论刑事司法对死刑的影响》,载《河北法学》2008年第2期。
参见[英]死刑项目有限公司、Simons Muirhead&Burton律师事务所联合编写:《死刑案件量刑指南》,英国牛津Holywell出版社2007年版,第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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