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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赔偿与死刑的限制适用

  

  3.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具有重要的刑事政策意义。犯罪在形式上直接表现为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夹杂着严重情绪对立的一种社会冲突。刑事政策的任务就在于消解这种社会冲突,而能否消解的关键在于能否在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直接对立的利益冲突中寻找利益的平衡点。利益的平衡点首先表现在通过公正的刑事追诉程序给予犯罪人依法应得的惩罚,使被害人的报复欲望和正义诉求通过公正程序以及适当的惩罚得到满足,从而缓解其复仇心理,强化其对法律的尊重和认同。其次,利益的平衡点还应当表现在通过合理的刑事被害人赔偿机制,补充被害人因犯罪而遭受的损害,从而给犯罪人一个直面悔罪、重新做人的机遇。[6]如果明确规定民事赔偿可以影响刑事责任,就可以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实践中不乏其例。[7]如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的难题是,犯罪行为致使一个家庭的经济支柱陨折,导致小孩无钱读书、老人无人赡养。而犯罪人往往是没有任何经济基础的年轻人,即使法院判处犯罪人一定数额的刑事赔偿,一般也难以兑现。同时,由于犯罪人被判处了死刑,犯罪人的亲属即使有条件、有能力,也不愿意帮助犯罪人履行赔偿义务。导致的结果是,判决的刑事部分被执行了,而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却是一纸空文,被害人或者亲属只能依靠民政部门一点微薄的补助或者乡邻的接济生活,生活的艰难可想而知,从而造成了社会新的不和谐。如果法院能在生命刑上给犯罪人以机会,同时责令或者同意犯罪人(或其亲属)给被害人足额的经济赔偿(或补偿),使幼有所养、老有所靠,就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被害方与被告人的矛盾冲突,实现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更有力地保护被害方的利益,从而更好地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事实上,被告人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往往也是被害方同意谅解的重要原因。


  

  总而言之,民事赔偿作为一种罪后酌定量刑情节,主观上反映了被告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有所降低,客观上减轻了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并且具有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刑事政策意义。因此,其对被告人刑事责任大小的影响是有充分理论根据的。


  

  三、民事赔偿之于死刑适用的影响力分析


  

  前文已述,民事赔偿影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大小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理论根据,那么,在死刑裁量中,这一情节对于死刑适用的影响力到底如何呢?这是接下来需要探讨的问题。


  

  首先,从规范层面看,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规范性文件都明确认可了民事赔偿情节对于死刑适用的影响。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5日颁布的《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7)2号]明确提出,要“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发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3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审判工作的决定》也明确规定,“要正确处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与依法严厉惩罚严重刑事犯罪的关系。……案发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案件等具有酌定从轻情节的,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于2007年3月9日联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明确要求“对死刑案件适用刑罚时,既要防止重罪轻判,也要防止轻罪重判,做到罪刑相当,罚当其罪,重罪重判,轻罪轻判,无罪不罚。……对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也依法予以考虑。”由上可见,最高司法机关的上述《意见》和《决定》都强调在对死刑案件适用刑罚时,对被告人具有民事赔偿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要依法予以考虑。被告人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一般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应当说,这些《意见》和《决定》为司法实践中发挥民事赔偿情节对死刑适用的调节作用提供了依据。


  

  其次,从实践层面看,民事赔偿这一罪后酌定量刑情节对于死刑的适用确实产生了显著影响。据重庆有关实务部门的人士介绍,在2007-2008年,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死刑二审上诉案件中,因被告方赔偿而改判的案件,就占死刑二审上诉改判案件的57.89%。在因被告人方赔偿而改判的死刑案件中,由死刑立即执行改为死刑缓期执行的占到63.64%。[8]在重庆死刑二审上诉案件中,因民事赔偿情节而改判比例之高,由上可以窥见一斑。应当说,重庆的情况在全国是有一定代表性的。此外,有学者对某地审结的83件故意杀人案件进行了实证分析,结论显示:民事部分达成调解的被判死缓的机率是87.5%,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被判死缓的机率是41.9%,法院判决赔偿的被判死缓的机率是37.8%,不积极赔偿的被判死缓的机率是14.3%。民事部分调解结案的被判死缓的机率最大,不积极赔偿被害人的被告人被判死缓的机率最小,说明民事部分的赔偿情况对判死刑还是死缓有显著影响。[9]另有学者对某地法院审结的440件死缓案件共507名死缓犯的“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情节逐一进行了分析,其中,因“民事部分已和解或积极赔偿经济损失”这一酌定情节而适用死缓(包括“仅因单一的该情节适用死缓”和“与其他从轻情节并存适用死缓”两种情况)的考量次数为24次,[10]适用比例约占情节(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总数的5%。这也可进一步佐证司法实践中民事赔偿情节对死刑适用的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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