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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情犯的基础理论与立法问题研究

  

  关于判断具体的激情诱因是否可以使得犯罪人产生激情并在激情的控制下实施犯罪,外国刑事立法中包括三种判断标准:以行为人当场的实际反应为依据的主观标准,以一般人在类似情况下的反应为依据的客观标准,包括美国模式与英国模式的混合标准。我们认为,我国的关于激情的判断应采取英国模式的混合标准,即“以具有犯罪人的某些特征的正常人”为具体的衡量标准。即如果具有犯罪的某些特征的人在犯罪人所处的情景中也会做出相同的行为,则可认定激情的存在,否则,则应否定激情的存在。就“犯罪人的某些特征”,英国学者认为,如果从正当化事由的角度解释,考虑的范围就要小得多,因为其强调的是外部的被害人的行为,如果从免责事由的角度解释,考虑的范围则要大得多,因为其强调的是犯罪人的本身的情况。[29]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对“犯罪人的某些特征”应当从刑事责任的角度去解释,因此,考虑的范围需要大一点,如犯罪人的宗教信仰、民族传统、生理或心理残疾、年龄等。


  

  (五)激情犯的处罚原则


  

  就此,我们认为可以借鉴外国刑法中的处罚原则,对激情犯进行从宽处罚。具体而言,(1)对激情犯是应该而不是可以从宽处罚,即激情犯是应该型的法定从宽情节而不是可以型的法定从宽情节;(2)从宽处罚包括从轻与减轻处罚,而非仅指从轻或仅指减轻,因为相对社会实践的无限性而言,立法语言的表述能力是有限的,还要给法官留下裁量的余地,但对是应当从轻处罚还是应该减轻处罚,应当划定一个大致标准,建议以被害人行为的恶劣程度与对犯罪人所造成的损害为标准;(3)无论是从轻还是减轻处罚,都不应对激情犯适用死刑。


  

  基于以上的论述,我们建议在刑法234条故意伤害罪的规定中增加如下内容作为第三款:行为人因被害人对其本人或其近亲属实施的虐待或重大侮辱行为而当场实施加害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伤害的,应当依本条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应当依本法第232条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作者简介】
周振杰,北师大刑科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注释】在该案中,被告人王斌余因向包工头吴新国讨要工钱与苏文才等人发生纠纷,以随身携带的匕首接连捅伤苏文才等4人,并在追杀吴新国未果的情况下,转回对苏文才等4人进行第2轮捅刺,致使4人死亡。详细参见“提防王斌余案的舆论偏差”,载《中国新闻周刊》,2005年9月15日;袁小兵:“甘肃死囚王斌余吐心声:看守所比工地好”,http://www.gs.chinanews.com.cn/news/2005-09-15/1/29185.html
转引自高一飞:“王斌余案终审裁判考验法官的智慧”,载《法制日报》,2005年9月20日。
参见(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95页。
同上注。
See J. Horder, Provocation and Responsibility(1992), P 6—9, quoted from the Law Commission, Partial Defenses to Murder (Consultation Paper No 173), 31 October 2003.
See J Horder, Provocation and Responsibility(1992), p 23.
曲新久:《刑法的精神与范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6页-227页。
参见【意】龙勃罗梭:《犯罪人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版,第113页。
参见【意】菲利:《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5-36页。
参见上注,第33页。
参见徐久生、庄敬华译:《德国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61页。
即意大利1930年刑法典原第587条的规定,该条被1981年8月5日第442号法律废除。
Section 13 of the Crimes Act 1900 of Australia,quoted from the Law Commission, Partial Defenses to Murder (Consultation Paper No 173), 31 October 2003,appendix G,p215。
Section 232 of the Criminal Code of Canada,quoted from the Law Commission, Partial Defenses to Murder (Consultation Paper No 173), 31 October 2003,appendix G,p219。
如在艾伯拉姆斯案中(Ibrams),被告被严重激怒,但是刺激行为出现在10月7日,报复袭击是在10月10日认真、详细计划的,并于12日实施的,负责审判的法官认为被告并没有丧失自我控制能力,因此不允许被告提出激情犯罪的辩护理由。
参见储槐植:《美国刑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02页。
See Jonathan Herring,criminal law (third edition),Law Press China 2003,p211、p212。
参见杨耕身:“刘利民何以从“好警察”变为“不是警察””,载《东方早报》,2005年8月24日。
参见贾宇:“中国死刑必然走向废止的理由分析”,载http://news.sina.com.cn/c/2005-01-28/17075700899.shtml>。
参见屈学武主编:《刑法总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70页。
参见刘家琛主编:《新刑法新问题新罪名通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635页。
参见王锋永、魏军:《三兄妹义愤杀人判轻刑》,载《张掖日报》,2004年1月14日。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59页。
如上引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472页;陈明华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50页;张军等主编:《中国刑法罪名大全》,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521页;吴振兴主编:《新刑法罪名司法解释适用全书》,中国言实出版社1998年版,第438页;陈有西、徐有国主编:《最新定罪量刑指南》,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230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2001)刑复字第218号。
参见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9页。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2页。
参见:“妥么尔防卫过当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2 年第2期,第63页。
See Jonathan Herring,criminal law (third edition),Law Press China 2003,p217-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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