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混淆标准的反思与重构

  

  (三)坚持创新标准能够避免前述混淆标准存在的缺陷


  

  如果坚持创新标准,所提到的以消费者混淆作为判断标准带来的矛盾,就迎刃而解了。例如,对于传统成熟产品的外观设计的局部改进情况来说,整体保护模式下因为其仍基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鉴别功能出发,仍然强调将产品的整个外观设计作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因而有一些产品的外观设计作了局部改进后,尽管这些局部改进能引起消费者的关注和喜爱,但由于其相对于整个产品的外观设计仍然是局部,从而不同的判断者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认为该外观设计的局部改进对该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的,就强调该局部的区别,然后以此局部为设计要部所产生的区别在整体视觉上不会消失为由、或者以该产品外观设计空间较小为由、或者主张以一般设计者为判断主体而认定两者不相近似;相反,认为该外观设计的局部改进对该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的,就会以该局部不属于设计要部、或者以该产品仍有较大设计空间、或者这些局部区别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从整体观察将两者予以区分开来而认定两者相近似。即这种两者的区别是否对产品整体视觉具有显著的影响的判断仍然带有相当大的人为因素,从而造成这类产品外观设计相同相近似判断的不确定性。比较上述所涉及的传统产品外观设计的局部改进情况以及相同相近似判断时对产品种类认定的分歧意见,只要以创新标准来判断,就无需再考虑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方式还是在要部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判断,也无需再考虑一件产品外观设计空间的大小,而且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上不再会出现不公平的情况。


【作者简介】
胡充寒,单位为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释】转引自张晓都:《专利侵权判定—理论探讨与审判实践》,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74页。
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78页。
蒋志培主编:《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3页。
程永顺:“外观设计授权审查标准及方式的质疑”,载《知识产权》2003年第1期。
参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穗中法经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2期。
应振芳:《外观设计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179页。
同注,第144页。 董红海:“中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比较”,载《知识产权》2005年第4期。
同注,第184页。
同注,第152页。
同注.第159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编:《知识产权诉讼实务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97-99页。
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8页。
岛并良:“专利客体论的方法及其结构”,转引自应振芳:《外观设计研究》,知识产权出版2008年版,第172页。
同注,174页。
同注,第176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编:《<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改专题研究报告》,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552页。
林晓云:“产品外观设计保护中的‘概念分离”’,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03年3月17日。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