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立法建议
1.祖国大陆现行亲属关系立法之不足祖国大陆现行亲属关系立法之不足主要 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缺少对亲属的概念界定。祖国大陆现行亲属关系立法中缺少对“亲属”一词的概念界定,而对这一概念的法律界定是建构整个亲属制度的基础之 所在,没有对该词的准确界定也无法使民众清楚地认清作为法律概念的“亲属”与作为一般指称的“亲戚”之间的差异。
第二,缺少通则性立法。如前所述,祖国大陆 缺少对亲属关系的通则性立法,仅有的内容规定分散且存在矛盾,如对亲属关系范围的规定,有的内容存在缺失,如缺少对姻亲终止条件的规定等。这导致了在亲属关 系相关问题的处理上缺乏系统性,也对婚姻立法的完整性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第三,亲属关系远近的计算方式不科学。如前所述,我国采用“代”为计算亲属关系远近 的单位,在计算方法上接近寺院法的计算方法,但该方法不能很准确地反映出亲属关系的远近,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计算结果不够科学。
2.立法建议
针对祖国大陆亲属 法存在的上述不足,我们建议,可设专章对亲属关系通则性内容加以集中规定,其具体内容应包括:
第一,明确界定亲属的概念。建议在法律条文中直接对“亲属”加以 界定,并特别指明产生这一社会关系的三大渊源---婚姻、血缘与法律拟制,从而对祖国大陆亲属的种类做出初步划分。
第二,以罗马法亲等制作为计算亲属关系远 近的单位。建议以“亲等”替换“代”作为计算亲属关系远近的单位,并采用罗马法的计算方法。这一变动主要基于方便获取国际性认知及克服祖国大陆现有计算方式 固有之不足这两方面的因素,从而使祖国大陆在亲属关系的计算方面进一步增强其科学性。
第三,明确规定“近亲属”的范围。建议规定: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 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岳母为近亲属。因为根据祖国大陆现行《婚姻法》对亲属间相互权利义务的规定,上述范围内的 亲属在特定条件下均互享一定权利、互负一定义务,属直接受亲属制度调整之范畴。
此外,我们认为,对于亲属的禁婚效力、扶养效力等仍宜采取祖国大陆现行《婚姻 法》分别规定的立法模式,即对禁婚亲范围的确定、亲属间具体权利义务的规定等内容仍然分别规定于结婚、扶养等制度中,这有利于各项具体制度的完善及适用之便捷。
【作者简介】
李俊,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助理,法学博士。肖洪,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