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述内容可知,就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而言,我国台湾的规定比祖国大陆地区 更窄。早在1990年代初,祖国大陆有学者曾提出“一般地说,从世界立法的趋势来看,对继承权的限制已成为普遍的要求,反映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上越来越窄”,并 断言“将法定继承人范围规定得最宽的1900年《德国民法典》,已成为时代的错误”[15]。不过,认真分析不难发现,法定继承人范围如果规定过窄则会使遗产收归 国有的可能性有所增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对个人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而确立相对较宽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则可更充分地尊重无遗嘱死亡者想在自己死亡后尽量将 遗产留在家庭内部的愿望,也更有利于家庭职能的进一步发挥。而从实际情况看,有研究表明,法定继承人范围在世界上许多国家也并没有缩小[16]。故两相比较, 祖国大陆亲属立法在继承方面的效力更显合理。当然,还有学者认为,祖国大陆法定继承人范围还有适当扩大之必要,应将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包括在内[17]。
四、《亲属关系通则》的立法趋势及完善祖国大陆亲属法通则性规定的建议
(一)《亲属关系通则》的立法趋势
根据前文对祖国大陆和我国台湾相关内容的介绍,结合其他国家 和地区亲属关系一般立法的经验,我们认为,在亲属关系的通则性规定上主要存在以下趋势:
1.亲系划分标准趋同,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方法得以普遍推行
两大法系的国 家都按照亲属之间的婚姻、血缘的纵横联系,将其分为直系亲和旁系亲,祖国大陆和我国台湾的亲属立法也是如此。此外,如前所述,尽管在计算亲属关系远近的方法 上有罗马法和寺院法之区分,但由于罗马法的计算方法更能准确地表明不同亲等间的差别,故目前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采用,我国台湾亲属法也采用了该方法,而祖国 大陆亲属法所采的计算规则却基本和寺院法类似,其准确性稍显不足。
2.亲属范围虽存有差异,但对姻亲的法律调整却应属必要
就现今情况而言,虽各国及地区亲属立 法中所规定的亲属范围大小不一,而仅就姻亲这类亲属而言,我国台湾不但于立法中明确姻亲概念,而且在具体制度设计中还规定了姻亲间存在的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而使亲属关系的内容更加丰富,也有利于应对社会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充分地反映出对姻亲关系加以调整之必要。
3.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一般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由于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会直接影响到亲属间的各种效力的形成与消亡,故大陆法系各国往往会于亲属法中对此加以明确规定,尽管在产生与终止的具体事由上仍无 法达成一致,但就该项内容于亲属法中予以确认则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