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结语
在一国两制的背景下,探讨此问题,有助于推进两地司法协作模式的有效构建。理论探讨和司法实践对两地司法协作模式构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如何将科学的研究视野与方法渗透于两地司法理念和实践、法律条文和具体操作模式之中,设计出关于两地离婚判决的认可与执行的合理的解决方案,是具有重要历史价值与现实意义之课题。“失去了在现实,尤其是在法律操作层面上的生动活泼,由此也影响了程序法的应有魅力。”{19}(P26)随着两地经济的发展,婚姻关系愈加复杂,如果区际离婚判决与执行不能发生效力,不仅影响当事人的利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也可能受到损害。我们不难发现离婚判决认可与执行模式在程序体制与结构中的支柱地位,如果否认其意义与价值,则构成程序瑕疵。因此积极、认真与谨慎地构建相应的司法协作模式,将有助于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
【作者简介】
李洪祥,单位为吉林大学法学院。李秀华,单位为扬州大学法学院。
【注释】香港国际社会服务社的调查报告中指出:香港跨境婚姻的离婚率高达五成,即平均每两对夫妇就有一对离婚。协助研究的社工指出,最大问题往往是金钱问题,尤其是近期多有香港女士嫁到内地,容易因两地薪酬水平不同引起争拗,而且有子女后,问题会更加严重。香港国际社会服务社发言人建议,跨境婚姻普遍,双方在结婚前,要考虑清楚两人之间的学历、收入差距,遇上问题要提出讨论及寻求协助。参见张军勇:《香港跨境婚姻离婚率高达五成》,
http://gb.cri.cn/18944/2007/11/29/882 @ 1858645. htm, 2007年11月29日。
参见1991年7月24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周芳洲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香港地方法院离婚判决效力案件的请示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院请批关于如何处理中国公民周芳洲申请承认香港地方法院解除英国籍人卓见与其婚姻关系的判决效力的案件。目前从现行法律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来看,对确认香港地方法院离婚判决的效力问题没有明文规定,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哈市中院认为,香港地方法院于1985年1月29日对卓见与周芳洲作出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条件,因此,拟裁定承认该判决的效力并报我院请批。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批意见为,经审查,卓见去香港已长达十年之久,并且已经再婚,现已移居英国伦敦。从客观上看,卓见与周芳洲的夫妻感情确已达到破裂程度。现香港地方法院对卓见与周芳洲离婚案件已作出离婚判决,且该判决已于1985年1月29日生效。审查该判决,并未有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之内容。如果从保护在大陆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来看,应尽快解除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承认香港地方法院的判决。但是,目前最高法院对确认香港地方法院离婚判决的效力问题没有明文规定。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就能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之规定和参考最高院法(民)复(1990)12号批复:‘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我国国家、社会利益,裁定承认其拘束力。’及最高院1990年12月5日下发的《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问题规定》(讨论稿)第12、 13、 14条的规定,拟裁定承认香港地方法院对卓见与周芳洲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效力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1991年9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周芳洲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香港地方法院离婚判决效力,我国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中作如下批复:“我国公民周芳洲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香港地方法院关于解除英国籍人卓见与其婚姻关系的离婚判决的效力,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如该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
参见艾利娜:《区际司法协助模式的选择—中国大陆与香港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http: //www. iamlawyer. com/lssx/lscz/20090502/092105. aspx, 2009年5月2日。
如在中国香港,域外民事判决可以两种方式得到执行。一种是成文法途径,即根据香港《外地判决条例》承认和执行其它法域的司法判决。其优点是通过登记即可使这些判决取得如同香港法院判决一样的效力,而无须在香港重新诉讼。但以成文法登记制度在香港执行域外判决需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判决为域外高等法院作出的具有“终局性”的判决;二是香港与该法域必须有互惠安排为基础。参见:《香港法例》第319章(Foreign Judgments
Ordinance)。虽然香港《外地判决条例》是依照英国1933年立法而制定并主要在原英联邦国家和地区间使用,在涉及金钱给付的域外判决方面在香港也可以普通法的方式被执行,即有请求权的一方以域外给付判决为债权证据在香港提出新的诉讼。这种执行方式虽不要求法域间互惠,但香港法院可对判决法院有否管辖权、判决是否具有终局性、判决是否涉及金钱给付及审判程序是否正当公正进行审查。
如前文所述,1991年7月24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周芳洲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香港地方法院离婚判决效力案件的请示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它地区的司法机构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尽管这一规定为内地与香港跨境司法协助提供了法律基础,但却缺乏细节和具体程序。有鉴于此,先后有学者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诸如两地各自立法,建立全国司法协助委员会,制定一部国家区际冲突法,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同其它省、市、直辖市、自治区直接签订司法协助协议等。
参见香港家事法庭主任法官朱佩莹在2009年中国内地及香港婚姻法研讨会上做的“香港法庭在与内地互相承认与执行婚姻或家庭案件中所面对的问题”的讲话。
首先,需要解决两地管辖权标准设定与冲突的实际存在和缺乏有效的适用规则的问题。这些问题如得不到协调或解决,两地间就无法建立有效的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机制。其次,司法判决终局性是长期困扰香港承认和执行内地判决的一个棘手问题。在内地,审判监督程序是现行《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一个特别机制,据此诉讼当事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分别通过申诉、提起或抗诉等方式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进行复查并对同一案件进行再审。这一机制的设立旨在使人民法院能够在判决生效后仍能有效纠正审判中出现的错误,但在两地司法协助中却导致了复杂情况的产生。在发展相互承认与执行司法判决机制上香港和内地有明显的距离。香港方面希望把两地相互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判决限于小范围,并设定一系列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对方判决的保障机制。而内地则希望两地合作可涵盖较宽泛的领域和受到较少的限制。
参见《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2条、第3条、第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