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内地与香港互相认可离婚判决的困境与解决模式选择

  

  (2)结婚形式要件不同。中国内地法律要求结婚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结婚条件,给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书,取得结婚证书即确立夫妻关系。经过登记后取得结婚证书就完成了婚姻在法律上的形式要件。中国香港法律规定则有所不同,凡在香港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须向婚姻注册处递送结婚通知书,婚姻注册官收到申请后经核实,登记人册,向当事人发出证书,说明该结婚通知书已存案,并表明当事人可举行婚礼。婚礼有宗教仪式和法律仪式两种,前者是由有此种权利的神职人员主持,依宗教教规举行;后者是在婚姻注册处由注册官主持,必须有两名证人在场。两种仪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婚礼之后由婚姻注册处发给结婚证书,正式确立夫妻关系。也即香港婚姻形式要件是结婚注册制和结婚仪式相结合的形式。因此,如果两个香港居民在大陆以登记方式成婚,待其回港后,存在着香港政府对依此方式所缔结的婚姻的效力是否会加以认可的问题。


  

  2.婚姻效力方面的差异


  

  (1)姓氏权不同。中国内地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婚后均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中国香港法律则要求已婚妇女在其姓名之上冠以夫姓,在办理各种证件如护照、身份证、驾驶执照以及离婚诉讼等方面,都要求冠以夫姓。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不得任意更名改姓,但离婚或丈夫死亡后仍可续用夫姓。


  

  (2)财产权不同。中国内地法律对夫妻财产制的一般原则是夫妻财产共有制、约定财产制与个人财产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都享有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即共同共有。香港采用夫妻分别财产制,财产在谁名下,谁就是财产所有人。


  

  (3)婚姻无效的法定条件不同。中国内地婚姻法概括地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况,实践中常常将欠缺法定要件的婚姻视为无效婚姻。如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达婚龄以及婚姻违背禁止性规定而无效等情况。但香港对此则有十分具体规定,对违背婚姻立法基本原则或强制性规定的婚姻属当然无效,即不必经任何法定程序,婚姻自然无效,且自始无效。另一种则是要经过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后才被认为该婚姻无效的宣告无效形式。此外,香港婚姻法规定了可推翻婚姻之制度。与无效婚姻不同,可推翻婚姻在未被推翻前仍然视为有效婚姻,然而一经推翻,“夫妻”双方都被视同未婚。被推翻婚姻在法院最后颁令之日起始失效,在该日以前所产生的一切婚姻后果,一概应视为有效。可推翻婚姻的理由包括:婚姻任何一方无能,“无能”指不能进行正常性行为。法庭甚至对配偶一方与其他人可以进行正常性行为,但与其配偶则无能者一样认为该人是性无能,婚姻可以被推翻。但夫妻任何一方或双方不育不构成推翻婚姻的理由。


  

  3.离婚问题的法律差异


  

  在中国内地,离婚可通过两种方式解决:一是登记离婚;二是诉讼离婚。两种方式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香港离婚案件则只能通过法院来办理。对结婚不满三年的离婚案件,香港法院不予受理。中国内地规定现役军人与女方离婚受到特别保护。在离婚法定条件方面,香港法律规定:婚姻已破裂到无可挽回的程度,并对于什么是无可挽回的程度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内地婚姻法则仅是原则性地规定了感情确已破裂标准,对几种特别极端的情况作出规定。在双方协议离婚方面,只要当事人有合意,并对子女和财产作出适当处理,就可依法办理离婚登记。此外,在离婚案件审理程序上,香港采用双次复合判决:第一次为临时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目的是给予当事人考虑的机会。第二次为正式判决,该判决在临时判决产生三个月后才能作出,正式判决具有法律效力。而内地则是由法院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则由法院根据事实与法律作出判决。此外,香港法律还规定有分居制度,分居制度包括:协议分居、制令分居和颁令分居三种。协议分居是夫妻的自愿行为;制令分居则是有足以离婚的理由,由于一些原因而采取维持名义上婚姻关系的制度;颁令分居则是一方由于受到配偶的严重不公待遇,可向法院申请颁令救济,以使受到配偶暴力侵袭的人得到适当保护。


  

  由于中国香港与内地存在着诸多实体法与程序法机制之差异与冲突,采用何种原则解决离婚判决认可与执行的冲突显得极为重要。笔者认为,在重视程序法协调模式的前提下必须正视两地婚姻家庭法中的具体差异,否则将难以建立有效可行的解决区际冲突的协作模式。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