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的初步结论与进一步思考
(一)初步结论:合法但不合理
从程序上看,从立案受理、初步审查、进一步审查到最后作出决定和公布,本案的处理均符合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从实体上看,商务部作出的否定裁决也完全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之内。因此,从合法性角度看,商务部的作法无可挑剔。但是,从其否决理由和相关表述来看,难免会引起人们对其合理性担忧。首先,集中后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和市场控制力并不如想象中那样庞大,甚至还达不到一般推定具有反竞争影响的程度。其次,可口可乐的市场支配地位和品牌传导能力尽管存在,但是在果汁市场这样一个进入退出相对容易的市场,并不会造成严重限制竞争的影响。再次,以挤压中小企业生存空间作为否决理由,难免使人认为反垄断法是保护“竞争者”而非“竞争”的法律。实际上,在一个进入相对容易的市场,一个胆敢擅自提高价格降低产量的经营者会正好给中小企业带来发展契机,因为进入该市场或扩大市场份额就能与所谓的在位垄断者分享垄断利益。最后,商务部手中握有大量相关数据和材料,而面对公众如此巨大的关注,却只作了简单的陈述和说理。商务部给出的解释是,在对外披露信息时,应遵守《反垄断法》关于保密的要求{3}。但是查看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网站,对于集中审查结果的公布往往不会如此草率,至少应对不涉及商业秘密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布,以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一方面可能来源于我国政府机构由来已久的行政作风和习惯使其工作人员并不擅长对相关决定作理性推理和分析,特别是将这种分析过程公诸于众时;另一方面可能更来源于我国反垄断法规则的模糊性和程序缺失性。对于“市场集中度”、“市场控制力”、“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等如何界定,直接关系到集中的反竞争影响分析;而实体分析的准确适用又需要客观中立的程序规则来保证。我国现有的反垄断法体系在实体和程序方面皆存在严重缺失。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给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带来的启示,除了学者们普遍看好的竞争文化的普及之外,最大的收获或许应是加快启动细化反垄断法规则的步伐。
(二)进一步思考
我国目前除了《反垄断法》之外,与经营者集中相关的规则只有《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和《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等,相关程序规则都还没有出台,这显然不利于经营者集中案件的妥善处理。但是恰在商务部否决可口可乐收购案之前5天,即2009年3月13日,商务部公开了五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的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10]这五部配套规章,全部与“经营者集中”的判定相关。对于未来类似案例,这些规章将提供更为明细的裁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