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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的反垄断法思考

  

  (一)相关市场及市场控制力分析


  

  界定相关市场是分析经营者的市场地位以及集中的市场影响的必要前提。相关市场的范围越大,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就越小,集中对竞争的损害也就越小。在本案中,将相关市场界定为饮料市场、非碳酸饮料市场、果汁市场,还是纯果汁饮料市场、中浓度果汁市场或低浓度果汁市场,对市场竞争影响的判断就会产生截然不同的影响。[4]商务部将此案的相关市场界定为果汁类饮料市场,理由是:果汁类饮料和碳酸类饮料之间替代性较低,且三种不同浓度果汁饮料之间存在很高的需求替代性和供给替代性{3}。那么,在这个相关市场上两大集中企业的市场份额和市场控制力如何呢?欧睿国际信息咨询公司(Euromonitor International)的数据显示,在中国果汁市场上,汇源果汁市场份额为10.3%,可口可乐为9.7%,二者合并后的市场份额为20% {4}。在更大的市场范围内,以销售额计算,2007年整个软饮料市场可口可乐占12.4%,汇源占4.4%,合计16.8% {5}。另据统计,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的整体市场占率约为35%,比市场第二、三名的统一和康师傅合计约39.7%还低。[5]我国现阶段并无判断市场控制力的可参照标准,因此20%的市场份额是否可以初步推断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并不能作出一个明确的回答。但是从经验和常理判断,20%的市场份额并不能对市场构成显著影响。比如,欧盟横向合并指南第18条规定:如果参与集中的企业在共同体市场或者重大部分的市场份额不超过25%,在不影响适用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的前提下,集中特别被视为与共同体市场相协调。若以此标准,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并不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严重后果。


  

  但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占全国碳酸饮料市场份额为60.60%,且在资金、品牌、管理、营销等诸多方面已经取得竞争优势,因此可口可乐公司在碳酸软饮料市场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收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有能力将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到至果汁市场,从而严重削弱甚至剥夺其他果汁类饮料生产商与其形成竞争的能力,最终使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3}。可口可乐公司在碳酸饮料市场占据市场支配地位,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是否能够导致商务部所说的“传导效应”,尚需考察相关市场的市场进入情况。若进入相关市场非常容易,即使集中一方占据市场支配地位,也会受到市场潜在进入的威胁,而不敢轻易降低产量提高产品价格。


  

  (二)市场进入分析


  

  饮料市场,包括果汁市场,相对于其他市场而言,市场进入是相对容易的。第一,果汁市场的进入并没有法律壁垒,无须取得特别许可,任何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都可进入。第二,进入不需要满足高行业标准,不像进入高科技领域或需投入巨大沉没成本的基础领域,只需一般规模的资金及技术即可启动。第三,果汁市场已有的竞争者和潜在的竞争者众多,对现有的主要生产企业均构成了潜在的威胁。国际竞争网络在其《关于合并分析的推荐意见》中指出:已有竞争者的市场进入和市场扩张分析,应该成为合并是否会实质性阻碍竞争的组成部分。如果合并企业受到来自市场进入的威胁(比如进入壁垒很低,进入之后在合并前价位上定价能够获得利润),合并就不太可能会有反竞争影响。[6]目前,除了可口可乐和汇源之外,我国已经存在娃哈哈、露露、椰树、统一、康师傅和百事可乐等一批重要品牌。进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主办的中国轻工业网,[7]点击进主饮料工业一栏,可见栏下细分了饮用水、碳酸饮料、果汁饮料、茶饮料、含乳饮料、蛋白饮料、功能饮料、饮料原料和香精饮料等专栏。单是果汁饮料项下,就列举了近300家从事果汁饮料生产的企业。虽然不排除这些企业存在交叉持股的情况,或者某些企业共同为第三家企业所控股,但是如此众多涉及生产果汁饮料的企业,从一个侧面表明了现有果汁市场竞争的激烈。如果再考虑到其他企业的进入可能性,包括生产其他饮料的企业进入到果汁行业的可能性,果汁市场的市场竞争程度就更激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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