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三类主体中,第一类主体发出的声音最少,因为收购本身对他们而言是有利的,从而更多的不是表达其利益诉求,而是积极参与到推动收购顺利进行的过程,并为收购成功后的企业整合和发展做准备。第二类主体发出的声音最多,因为收购成功与否事关其切身利益。比如,作为消费者的众多网民对这一收购普遍表达了不满和抵制:新浪网上一项由近7万名网友参与的调查显示,高达82%的网民反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收购被否决后,在67787名网友参与的“可口可乐是否涉及垄断”的调查中,68.49%的人认为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会形成产业垄断{1}。广大的竞争者甚至发起了“游说商务部”的活动。[2]这些反对的声音不仅仅从收购有可能损害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出发,而且更多地关注收购是否将危及产业安全甚至国家安全,以及担心民族品牌的旁落。第三类主体作为独立利益主体,其所发出的声音应该是最理性的,但是也没有形成统一意见。比如,在中国人民大学举办的“传导反垄断法专业知识,培植我国市场竞争文化”—“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法律研讨会”上,对于商务部反垄断局的裁决,就形成了三种意见:第一种是“全面肯定论”,以王晓晔教授、吴汉洪教授等为代表;第二种是基本肯定,但认为在具体细节和具体理由未搞清楚之前,不好作出最后评价,以黄勇教授、吴宏伟教授、王丽律师、张野律师等为代表;第三种是针对裁决提出质疑、疑惑和担心的意见,以史际春教授、邓峰副教授等为代表{2}。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在本质上是一个法律问题,只有在反垄断法的角度下分析和考察,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从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来看,维护产业安全或国家安全、保护民族品牌以及本土企业等,都不应该成为反垄断法关注的目标。商务部也否定了民族品牌和贸易保护主义与本次反垄断审查有关{3}。下文将从反垄断法出发,对该收购案的反垄断审查,特别是商务部的三个禁止理由作出评价。
二、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的反垄断法分析
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分析是一项巨大而系统的工程,需要通过搜集和处理相关数据和材料,在界定相关市场的基础上,计算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继而推断市场控制力和市场影响力,然后考虑市场进入状况、效率、破产企业集中和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等可豁免情况,最终在两相权衡和比较之后,作出禁止与否的决定。整个反垄断评估流程,蕴含了丰富的法学和经济学分析,绝非在网络上轻轻点击“支持”或“反对”就能作出决断。下面将从反垄断法出发,就相关市场及市场控制力、市场进入和效率抗辩等几个方面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的反垄断审查过程展开分析,并对商务部的决定理由作相应评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