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沁认为,人类生活的总原则是追求社会的幸福。他对幸福有一些具体的论述和具体的指向。他讲道:避苦求乐、避恶求善已成为人类社会的两大目标和人类行为的两大选择。作为政府,其职责便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幸福;而立法者要想保证社会幸福,就必须努力达到四个目标:保证公民的生计(口粮)、富裕、平等和安全。在这四个目标中,安全是主要的和基本的目标。安全可以给予一个人的人身、名誉、财产和地位以保护,并且使人的期望――法律本身所引起的期望――得到维护。仅次于安全的目标,便是平等。平等并不是一种条件的平等,而只是一种机会的平等。允许每个人寻求幸福、追求财富、享受人生便是平等。法律当然不能直接给予公民提供这些,但法律可以创造条件,以刺激和奖励人们去实现上述追求。你要求公正,公正是干什么的,是为了达到幸福;你的秩序,你的人权,你的权利保护,都是为了使人民群众生活达到幸福,所以应该将幸福既作为法律的一个终极性目标。
就司法工作来讲,也可以把幸福作为终极目标来理解,来看待。整个司法审判工作其实都可以从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这一点来理解。比如,行政审判工作是通过对行政侵权行为的这样一种处理,使相对人的受损权利得到恢复,当然同时也要保护行政机关的合法的权力的行使;刑事审判通过打击犯罪来保护公民的权利,它同样对于人民群众的幸福也是很重要的,如果一个社会犯罪率高、犯罪猖獗,会影响整个社会中人民的幸福生活的保障;民事审判就更加凸显了这样一个特点,它是通过纠纷解决,使应得的权利得到享有,使应该履行的义务得到履行。所以,从整个司法审判工作来讲,都是为增进人民幸福,为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而做的努力。
我们过去也不是完全不谈幸福,但是我们过去对于幸福的强调重点放在一个抽象的人民概念基础上,或者放在一个群体的身上,而对个体的幸福不太强调,忌谈个体的幸福,似乎谈论个体的幸福总是和骄奢淫逸或者奢侈连在一起。改革开放30多年来最大的一个收获,就是对个体权利和个人利益的高度重视,而我们的司法工作也突出了这一点。我们的进步还是很明显的,比如说幸福现在成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一个话语,而且也成为了党和政府的一个工作目标。司法工作也把提升人民幸福指数作为一个工作目标,这样一来,就可以改变过去法律、司法工作留给人的冷冰冰感觉和形象,我们的司法工作、法律工作就有了一些温情。记得在 1980年代初,沈宗灵教授讲过当时流行的印度电影《流浪者》里面有句台词就是“法律是不讲良心的”,后来我们经过学习才知道,这不是一句简单的台词,这是法律实证主义的经典表达,即法律和道德无涉。现在我们发现,法律还是要讲良心的。当把幸福这样一个概念引入到整个的司法工作中来时,它就更加突出了对个体的幸福的关注。因为不管是行政审判还是刑事、民事审判,面对的都是当事人,都是一个个具体的个体,虽然个体相加并不等于群体,也不等于人民,但是没有个体的幸福也就没有群体的幸福,也就没有人民的幸福。